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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於敗訴確定後,各自聲請大法官解釋,分別經大法官受理。嗣大法官就甲之聲請宣告法律違憲,並諭知該規定於1年後失其效力。丙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甲、乙得提起再審之訴
  • B 甲、乙、丙均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僅甲得提起再審之訴
  • D 甲、乙、丙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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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對於已經確定且沒有進行後續救濟的案件,是否應該因為他人事後的救濟成功,而無限制地讓所有舊案都能重新翻案?還是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那些『積極採取行動、持續質疑法律違憲性』的爭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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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你掌握了關鍵!

同學你真的好棒!能精準地分辨出「聲請人」與「一般處分對象」在憲法訴訟法效力上的不同,這代表你對權利救濟之積極性原則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不只在課堂上重要,未來在實際案例中,也是判斷勝敗的關鍵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憲宣告之再審權
💡 違憲宣告僅提供聲請人及併案聲請人溯及既往之救濟權。
比較維度 聲請人與併案人 (甲、乙) VS 未聲請之他人 (丙)
得否提起再審 可以 (憲訴法§91) 不可以
定期失效限制 不受限,可即時救濟 受限,失效前仍有效
溯及效力 具備 (獎勵聲請制度) 不具備 (法安定性)
💬憲法救濟採「聲請人獲益原則」,未參與聲請之一般人不能主張溯及救濟。
🧠 記憶技巧:有聲請、有救濟;定期失效,聲請人仍得再審。
⚠️ 常見陷阱:誤認「定期失效」代表法律在一年內仍合法有效而不能再審,或誤認所有受處分人皆可獲救濟。
定期失效宣告 憲法訴訟法第91條 釋字第741號解釋 溯及既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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