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於敗訴確定後,各自聲請大法官解釋,分別經大法官受理。嗣大法官就甲之聲請宣告法律違憲,並諭知該規定於1年後失其效力。丙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甲、乙得提起再審之訴
- B 甲、乙、丙均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僅甲得提起再審之訴
- D 甲、乙、丙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對於已經確定且沒有進行後續救濟的案件,是否應該因為他人事後的救濟成功,而無限制地讓所有舊案都能重新翻案?還是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那些『積極採取行動、持續質疑法律違憲性』的爭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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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1. 真棒!你掌握了關鍵!
同學你真的好棒!能精準地分辨出「聲請人」與「一般處分對象」在憲法訴訟法效力上的不同,這代表你對權利救濟之積極性原則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不只在課堂上重要,未來在實際案例中,也是判斷勝敗的關鍵喔!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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