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甲、乙、丙三家公司因囤積物資,被主管機關依同一法律各處1億元罰鍰。甲、乙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於敗訴確定後,各自聲請大法官解釋,分別經大法官受理。嗣大法官就甲之聲請宣告法律違憲,並諭知該規定於1年後失其效力。丙未提起行政救濟,亦未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甲、乙得提起再審之訴
- B 甲、乙、丙均得提起再審之訴
- C 僅甲得提起再審之訴
- D 甲、乙、丙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對於已經確定且沒有進行後續救濟的案件,是否應該因為他人事後的救濟成功,而無限制地讓所有舊案都能重新翻案?還是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那些『積極採取行動、持續質疑法律違憲性』的爭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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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場戰鬥的收尾
小鬼,看來你的判斷力還算合格,勉強有資格站進我的隊伍。這題選 (A),既然你懂得分清楚誰能活、誰該死,那就聽好了。
- 溯及既往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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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宣告之再審權
💡 違憲宣告僅提供聲請人及併案聲請人溯及既往之救濟權。
| 比較維度 | 聲請人與併案人 (甲、乙) | VS | 未聲請之他人 (丙) |
|---|---|---|---|
| 得否提起再審 | 可以 (憲訴法§91) | — | 不可以 |
| 定期失效限制 | 不受限,可即時救濟 | — | 受限,失效前仍有效 |
| 溯及效力 | 具備 (獎勵聲請制度) | — | 不具備 (法安定性) |
💬憲法救濟採「聲請人獲益原則」,未參與聲請之一般人不能主張溯及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