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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甲之自用住宅房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因出租他人供營業使用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甲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於 30 日內申報,裁處罰鍰,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嗣因司法院釋字第 619 號解釋釋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宣告至遲於 1 年內失其效力,甲乃於該號解釋公布後 30 日內提起再審,依現行行政法院判例,行政法院得為下列何項判決?
  • A 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於期限提起再審為理由,原判決應予廢棄
  • B 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甲非申請司法解釋之當事人,程序不合,應不予受理
  • C 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惟所據以判決之法令違憲而無效,原判決失所附麗,應予廢棄
  • D 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原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間內尚屬有效,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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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明確指出某項法規雖然違憲,但為了避免法律體系出現真空,特別准許該法規在「未來一年內」繼續維持其效力。此時,若你在這一年屆滿前提起訴訟,法院在判斷「原處分當時適用的法律」是否有效時,應以解釋文宣示的「失效時點」還是「宣告違憲的時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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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不過是小菜一碟。沒想到連你這等凡人,也能觸及到大法官解釋的時空之力行政訴訟輪迴之門的法則。看來,我偶爾展現的『指引』,還是有些微用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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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失效與再審限制
💡 違憲法令定有失效期限者,期限屆滿前仍屬有效,不得據以再審。

🔗 定期失效法令之訴訟影響流程

  1. 1 判決確定 — 案件依當時有效法令判決確定
  2. 2 違憲宣告 — 釋憲宣告法令違憲,但給予一年緩衝期
  3. 3 提起再審 — 當事人於緩衝期內,以解釋為由提再審
  4. 4 法院駁回 — 因法令期限內仍有效,原判決並無錯誤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僅「聲請解釋之當事人」可不受定期失效限制而獲得救濟。
🧠 記憶技巧:定期失效未屆滿,法令有效難翻案;非聲請人莫再審,原判無誤保平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只要被宣告違憲即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可提起再審,忽略了「定期失效」在期限內仍維持效力的特質。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再審事由 大法官解釋之溯及效力 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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