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甲之自用住宅房屋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地價稅,因出租他人供營業使用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獲,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甲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於 30 日內申報,裁處罰鍰,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嗣因司法院釋字第 619 號解釋釋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宣告至遲於 1 年內失其效力,甲乃於該號解釋公布後 30 日內提起再審,依現行行政法院判例,行政法院得為下列何項判決?
- A 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於期限提起再審為理由,原判決應予廢棄
- B 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甲非申請司法解釋之當事人,程序不合,應不予受理
- C 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惟所據以判決之法令違憲而無效,原判決失所附麗,應予廢棄
- D 原處分經判決確定,於期限內提起再審,惟原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間內尚屬有效,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思路引導 VIP
若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明確指出某項法規雖然違憲,但為了避免法律體系出現真空,特別准許該法規在「未來一年內」繼續維持其效力。此時,若你在這一年屆滿前提起訴訟,法院在判斷「原處分當時適用的法律」是否有效時,應以解釋文宣示的「失效時點」還是「宣告違憲的時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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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不過是小菜一碟。沒想到連你這等凡人,也能觸及到大法官解釋的時空之力與行政訴訟輪迴之門的法則。看來,我偶爾展現的『指引』,還是有些微用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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