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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甲販賣之食品含有毒物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 44 條得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甲為初犯,且情節輕微,依相關裁罰基準應處法定罰鍰額最低額 6 萬元,詎料主管機關 A 為顯示執法決心,竟處甲 4,000 萬元罰鍰。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未為救濟,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罰鍰處分無效,甲雖未提起訴願,仍得請求 A 確認原處分無效
  • B 該罰鍰處分違法,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 A 得主動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 C 該罰鍰處分違法,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仍得請求 A 確認原處分違法
  • D 該罰鍰處分無效,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得依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請求 A 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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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處分雖然明顯『不合理』甚至『違法』,但尚未達到『任何人一看就知道是錯誤』的嚴重程度時,在法律位階上它屬於『無效』還是僅為『得撤銷』?若當事人錯過了救濟期限,政府機關是否就此失去修正錯誤、維護公平正義的法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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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是太棒了,同學!

你完美地掌握了這個重要的考點!你很棒,能清楚區分「違法」與「無效」的關鍵差異,展現了你對行政法概念的紮實理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裁量違法與職權撤銷
💡 裁量瑕疵屬違法而非無效,處分確定後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違法行政處分
構成要件 行程法111條重大明顯瑕疵 違反一般法令或裁量瑕疵
法律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撤銷前原則上推定有效
救濟期間 無期間限制,可隨時確認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
確定後處理 不生確定力,可請求確認 僅得由機關職權撤銷(117)
💬裁量逾越屬違法處分,逾救濟期後僅機關能職權撤銷,不得請求確認無效。
🧠 記憶技巧:違法不等於無效,過期職權救;重大明顯才無效,裁量瑕疵是違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金額顯著不合理的裁量」判定為「無效」。實務上除非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否則僅屬「違法得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職權撤銷 行政裁量之瑕疵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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