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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 A 衛生主管機關命廠商甲將抽驗不合格之食品下架回收
  • B 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未於期限內開始營業之證券商乙之證照
  • C 招標機關對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者作成不予開標之決定
  • D 招標機關通知以偽造證件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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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行政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阻止危險擴大或收回不該有的利益,而另一項行為是為了讓違規者感到『痛苦與代價』以收警惕之效,這兩者在性質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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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裁罰性不利處分之認定。行政罰之核心在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之裁罰與非難。選項(A)中,衛生主管機關命廠商將抽驗不合格之食品下架回收,其目的在於即時排除危害、保護消費者健康,性質上屬於維持公共利益之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而非行政罰。選項(B)中,證券商因未於期限內開始營業遭撤銷證照,是由於客觀上未符合法定營業要件而消滅其資格,並非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故不具裁罰性。選項(C)中,招標機關對冒用他人名義者作成不予開標之決定,屬於政府採購程序中為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之處置,亦非行政罰。選項(D)中,招標機關對以偽造證件投標之廠商作成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3年之決定,則是針對廠商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制裁。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將違法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予以停權,符合該條款中限制申請、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以及公布名稱等影響名譽之處分,具備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性質,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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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關法律中有幾種不利處分類型 應如何區別
📝 裁罰性不利處分之辨正
💡 區別行政罰(裁罰性)與行政管制(管制性)之不利處分
比較維度 裁罰性處分 VS 管制性處分
行政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之制裁 回復法律秩序或防範危害
主觀要件 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之責難 不論有無過失,符合事實即處置
經典實務 採購法停權、罰鍰、吊銷執照 食品回收、違建拆除、強制隔離
💬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制裁(處罰)目的」,而非僅是單純的不利後果。
🧠 記憶技巧:處罰看非難,管制為安全;採購停權重,定性行政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讓人民感到痛苦」或「撤銷許可」的不利處分一律視為行政罰,忽略了行政罰必須具備「制裁」之目的。
行政罰法第 2 條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預防性處分 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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