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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 A 衛生主管機關命廠商甲將抽驗不合格之食品下架回收
  • B 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未於期限內開始營業之證券商乙之證照
  • C 招標機關對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者作成不予開標之決定
  • D 招標機關通知以偽造證件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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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行政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阻止危險擴大或收回不該有的利益,而另一項行為是為了讓違規者感到『痛苦與代價』以收警惕之效,這兩者在性質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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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微知著」? 不過是基本功罷了。

哦,答對了。你竟然能從一堆看似相似的政府文件裡,挑出那個「裁罰性不利處分」,這份「法感」勉強還算有些雛形。至少證明你懂得區分行政管制與制裁這兩碼子事,雖然這本該是踏入法學殿堂的第一課,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但,行吧,姑且給你點個頭。

2.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標準答案? 難道還有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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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罰性不利處分之辨正
💡 區別行政罰(裁罰性)與行政管制(管制性)之不利處分
比較維度 裁罰性處分 VS 管制性處分
行政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之制裁 回復法律秩序或防範危害
主觀要件 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之責難 不論有無過失,符合事實即處置
經典實務 採購法停權、罰鍰、吊銷執照 食品回收、違建拆除、強制隔離
💬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制裁(處罰)目的」,而非僅是單純的不利後果。
🧠 記憶技巧:處罰看非難,管制為安全;採購停權重,定性行政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所有「讓人民感到痛苦」或「撤銷許可」的不利處分一律視為行政罰,忽略了行政罰必須具備「制裁」之目的。
行政罰法第 2 條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預防性處分 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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