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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A 未領有駕駛執照之甲,飲酒後駕車,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處罰
  • B 乙以偽造文件投標政府採購案件,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沒收押標金新臺幣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將刊登公報及停權3年
  • C 丙進口貨物一批,未據實申報,主管機關依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規定分別處罰
  • D 丁非藥商,以單一之意思於電視上為藥物廣告,主管機關依藥事法規定,按刊播廣告次數,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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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基於同一個念頭,在一段時間內重複進行某種行為時,如果我們將這段『持續的時間』無限細分為無數個『點』,並對每個『點』都給予處罰,這對行政效能與國民法律感情會產生什麼衝突?法律該如何界定『一個行為』的起點與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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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極具實務深度的一行為評價問題。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受處分人的行為究竟應評價為「一行為」或「數行為」,這直接影響《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適用。

行政行為數之評價

選項 (D) 是典型的爭議考點。根據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非藥商基於單一意思,於密集期間內多次刊播同一藥物廣告,法律上應評價為「接續犯」,即法律上的「一行為」。主管機關若按「刊播次數」分別裁處,便屬於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明顯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至於 (A) 無照與酒駕屬數行為;(B) 沒收押標金與停權性質不同,不生此問題;(C) 依 釋字第 754 號,逃漏不同稅捐屬違反數個獨立申報義務,亦屬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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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各選項實務見解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一行為違反數義務從一重處斷,數行為則分別併罰,嚴防重複制裁。
比較維度 一行為 (單一評價) VS 數行為 (獨立評價)
處罰方式 從一重處斷 (僅罰最重) 分別處罰 (併合處罰)
主觀與時空 單一意圖、時空密接 獨立意圖、時空隔離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第24條 行政罰法第25條
💬區分行為數是判斷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核心前提。
🧠 記憶技巧:一行從一重(罰最重的),數行併處罰(通通都罰)。
⚠️ 常見陷阱:混淆「自然行為」與「法律行為」,誤以為只要有多次動作(如多次廣告)就必然是數行為。
行政罰法第24條 接續犯與連續犯之區別 競合處置原則 釋字第6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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