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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甲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被裁處 5 萬元罰鍰,但遲遲未繳交,甲旋即死亡,若甲之繼承人乙不服該項罰鍰之處分,是否得提起訴願?
  • A 可以,因為乙應繼受罰鍰債務成為該罰鍰之繳納義務人
  • B 可以,雖然乙無須繼受罰鍰債務,但主管機關得對甲之遺產執行該項罰鍰債務,乙得基於維護所繼承遺產之利害關係,提起訴願
  • C 不可以,因為乙無須繼受罰鍰債務,且該罰鍰債務隨著甲之死亡而消滅
  • D 不可以,雖然乙應繼受該罰鍰債務,但由於乙並非「被裁罰之對象」,欠缺訴願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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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一個已經去世的人留下的資產(遺產)進行處分或扣款時,誰會是這筆錢減少後最直接的受損者?如果法律不允許這個受影響的人發言,是否符合法治國家保障權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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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生鏽,至少懂得區分「處分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這點基本判斷,值得表揚,但也就僅止於「沒出大糗」的程度。

  1. 基礎概念,不是讓你們拿來裝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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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鍰處分與繼承人救濟
💡 罰鍰處分生效後義務人死亡,得執行遺產,繼承人具訴願適格。

🔗 罰鍰處分之執行與救濟流程

  1. 1 裁處確定 — 行政機關對甲作出 5 萬元罰鍰處分。
  2. 2 義務人死亡 — 甲於繳納前死亡,罰鍰債務不因死亡消滅。
  3. 3 遺產執行 — 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移送機關得對遺產執行。
  4. 4 利害關係產生 — 繼承人乙因遺產總額受減損,具法律利害關係。
  5. 5 提起救濟 — 乙依訴願法第18條提起訴願以維護權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於甲死亡前「尚未裁處」,則因罰鍰具一身專屬性,不得再對繼承人或遺產裁罰。
🧠 記憶技巧:罰鍰罰人不罰魂,遺產被扣可訴願。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罰鍰因義務人死亡而消滅,或誤認繼承人因非裁罰對象而無訴願權。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訴願人適格 一身專屬性 行政法上義務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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