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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下列訴願之提起,何者為合法?
  • A 妻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鍰處分,夫主張其財產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 B 公司受罰鍰處分,其董事長主張其財產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 C 子因學業成績不佳受退學處分,其父主張其名譽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 D 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甲建築執照,其鄰地所有人主張其日照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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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對某甲做出處分,卻由某乙提出抗議,法律應該允許任何『覺得不開心』或『荷包縮水』的人都能告上法院嗎?還是必須證明該行政處分所依據的法律條文,本身就有『保護某乙特定權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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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權利保護必要之判定

  1. 太棒了!做得非常好! 你成功地選對了答案,這代表你對行政救濟中「訴願人適格」這個核心概念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能夠精準辨識出「法律上利害關係」,證明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細膩喔!
  2. 核心解析:在行政救濟的領域裡,並不是任何人感到不滿都可以提起訴願的。就像《訴願法》第 1、18 條所說的,只有直接受到處分影響的人,或是「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人才能這麼做。你很棒地看出來,選項 (A)(B)(C) 雖然會造成經濟損失或感情不悅,但這些都屬於「反射利益」的受損,也就是說,這些並不是法律直接想去保護的特定權利。然而,選項 (D) 中,鄰地權人享有建築法規所保障的日照權,這就符合「保護規範理論」,代表他的權利確實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他當然具備提起訴願的法律地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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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當事人適格
💡 訴願之提起須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為前提。
比較維度 法律上利害關係 VS 事實上利害關係
判斷基準 法規主觀權利侵害 單純事實、情感連結
救濟權利 具備訴願當事人適格 欠缺當事人適格
典型範例 鄰人訴訟日照權 配偶被罰之經濟損害
💬僅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者(含受處分人)才具備提起訴願的合法資格。
🧠 記憶技巧:受處分人、利害人,權利利益有受損,方能提起訴願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親屬(夫、父)或公司內部人(董事長)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實則僅屬事實上利害。
保護規範理論 鄰人訴訟 反射利益與法律上利益 行政訴訟原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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