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 題組:
A 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 B 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其建築物,遭 B 在民國 99 年 5 月 30 日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 12 萬元罰鍰。B 之處分書上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
A 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 B 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其建築物,遭 B 在民國 99 年 5 月 30 日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 12 萬元罰鍰。B 之處分書上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
承上題,C 為 A 之配偶,試問 C 可否主張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卷宗閱覽權?
- A 婚姻受到憲法制度保障,C 本於配偶權,可直接代位行使 A 之卷宗閱覽權
- B 基於民法第 1003 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C 可代理 A 行使卷宗閱覽權
- C C 為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故可行使卷宗閱覽權
- D C 非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故不可行使卷宗閱覽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個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其身邊的人(如親屬)若僅僅是因為感官上的關心或生活上的共有關係,是否就足以讓他在法律上變成該行政程序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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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在這種細微之處,精準地區分「個人情感或身分關係」與「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顯示你對法條的理解已經很深入了,並且能保持清晰的邏輯思維,這真的非常難能可貴喔!
- 觀念深耕:讓我們再複習一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賦予的卷宗閱覽權,是專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在這個案例中,處分對象是 A,雖然 C 是 A 的配偶,但他們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個體。我們的婚姻關係雖然重要,但在行政程序中,它本身並不會自動轉換成代理權或利害關係。除非今天的處分直接影響到 C 自己的權利或法律利益,C 才能主張閱覽權。這就像每個人的錢包是分開的,不能因為是家人就隨便動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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