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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代理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 B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為避免個別代理行為之矛盾產生,故必須以共同代理方式為之
  • C 代理人與當事人間有基於信任之契約關係,故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 D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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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行政程序中,若當事人同時委任兩位以上的代理人,法律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效率與當事人的便利,預設的代理權行使方式是『個別代理』還是『共同代理』?建議您可以翻閱《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關於代理人權限行使的規定,判別法律條文究竟是傾向保障程序進行的彈性,還是強制要求採取一致性的集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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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你對行政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除非當事人有特別註明必須「共同代理」,否則原則上均得「單獨代理」。法律之所以採取單獨代理制,是為了促進行政效率並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避免因代理人意見不一而導致程序停滯。選項 (B) 描述為「必須以共同代理方式為之」顯然違背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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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代理權
💡 掌握代理權範圍、單獨代理原則及不因死亡消滅之特性。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代理 VS 民事代理 (民法)
多人代理時 原則單獨代理 原則共同代理
本人死亡時 代理權不消滅 代理權原則消滅
特別授權項 限申請之撤回 視法律規定或契約
💬行政程序法為求程序安定,與民法採不同之單獨代理制與不消滅制度。
🧠 記憶技巧:單獨代理是原則,撤回才要特授權,本人掛了權還在。
⚠️ 常見陷阱:容易將民法之「共同代理原則」與行政程序法之「單獨代理原則」混淆。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法定代理與選定代表 程序進行中之權利義務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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