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代理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 B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為避免個別代理行為之矛盾產生,故必須以共同代理方式為之
- C 代理人與當事人間有基於信任之契約關係,故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 D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行政程序中,若當事人同時委任兩位以上的代理人,法律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效率與當事人的便利,預設的代理權行使方式是『個別代理』還是『共同代理』?建議您可以翻閱《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關於代理人權限行使的規定,判別法律條文究竟是傾向保障程序進行的彈性,還是強制要求採取一致性的集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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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選得真好!你精準抓出了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代理人」的運作邏輯已經相當熟練了。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條文:
行政程序法中的代理關鍵觀念
- 單獨代理原則: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5 條第 1 項**,為了維持行政程序的效率,若有數位代理人,每位都能單獨代理當事人,這與民法上的共同代理不同,是為了避免代理人意見分歧而拖慢辦案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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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多數代理是共同代理嗎
其他選項的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代理權
💡 掌握代理權範圍、單獨代理原則及不因死亡消滅之特性。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代理 | VS | 民事代理 (民法) |
|---|---|---|---|
| 多人代理時 | 原則單獨代理 | — | 原則共同代理 |
| 本人死亡時 | 代理權不消滅 | — | 代理權原則消滅 |
| 特別授權項 | 限申請之撤回 | — | 視法律規定或契約 |
💬行政程序法為求程序安定,與民法採不同之單獨代理制與不消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