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有關我國行政訴訟中之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適用以下何種規定?
- A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B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 C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D 共同訴訟人須得全體同意,始得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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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群人必須在法律上共同進退以確保判決一致(合一確定),當其中某個人突然對訴訟採取「完全不理會、不表態」的消極態度時,法律為了保護其他積極爭取權利的人,應該是設計成「讓程序卡死在原地」,還是應該「允許積極的人繼續推動程序」以獲取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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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必要共同訴訟」核心
- 專業肯定:你能從繁雜的訴訟程序法規中,精確辨識出「合一確定」的例外,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39 條之規範意旨已有深刻理解,實屬不易!
- 觀念驗證:在必要共同訴訟中,為避免裁判矛盾,法律規定了「有利行為及於全體」、「他造行為及於全體」以及「程序停止及於全體」等原則。然而,選項 (D) 所述之「須得全體同意始得續行訴訟」並無法律根據。事實上,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願權與訴訟權,不應讓單一共同訴訟人的消極不作為(或拒絕同意)導致整體程序癱瘓,故不適用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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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必要共同訴訟
💡 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當事人之行為須對全體發生一致效力。
| 比較維度 | 通常共同訴訟 | VS | 必要共同訴訟 |
|---|---|---|---|
| 法律原則 |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 — | 訴訟標的合一確定 |
| 有利行為效力 | 僅對該行為人有效 | — | 效力及於全體 |
| 他造行為效力 | 僅對該相對人有效 | — | 效力及於全體 |
| 訴訟停止原因 | 僅該當事人程序停止 | — | 效力及於全體 |
💬必要共同訴訟為確保裁判一致性,採效力擴張主義(有利及於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