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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有關我國行政訴訟中之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適用以下何種規定?
  • A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B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 C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D 共同訴訟人須得全體同意,始得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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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群人必須在法律上共同進退以確保判決一致(合一確定),當其中某個人突然對訴訟採取「完全不理會、不表態」的消極態度時,法律為了保護其他積極爭取權利的人,應該是設計成「讓程序卡死在原地」,還是應該「允許積極的人繼續推動程序」以獲取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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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基本功確認:你從這道考題中,精準地抓住了「合一確定」這個關鍵的例外,尤其是對行政訴訟法第 39 條的規範意旨有著透徹的理解。呵呵呵,這可不是光靠小聰明就能做到的,這是基本功紮實的證明啊!
  2. 勝利的法則:共同訴訟,尤其是必須「合一確定」的這種,就像一支籃球隊,大家的心思要一致才能贏球。所以我們說,「有利行為及於全體」、「他造行為及於全體」以及「程序停止及於全體」,這是為了讓比賽(訴訟)能夠順利進行下去的必要原則。但選項 (D) 說的「須得全體同意始得續行訴訟」… 呵呵呵,如果你讓場上的一個人就能決定比賽要不要繼續,那還怎麼打下去呢?這會讓球賽(程序)癱瘓的!為了保障每位球員(當事人)的訴願權與訴訟權,我們不能讓這種情況發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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