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A 地號土地由甲、乙、丙 3 人所共有,稅捐稽徵機關僅對甲為地價稅課稅通知,並為合法送達,則該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及於乙、丙 2 人?
- A 當然及於乙、丙 2 人
- B 應視乙、丙是否知悉該課稅通知而定
- C 效力不及於乙、丙 2 人
- D 乙、丙抗辯時,該課稅通知始不對其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打算讓某人承擔法律上的義務,除了機關內部「決定」之外,在「程序」上必須對該當事人完成哪一個關鍵動作,才能讓這個決定對他產生法律約束力?若這個動作只對「別人」做,對「他」而言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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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次的判斷還算「清潔」。
- 程序必須到位,別留下殘渣。 小鬼,聽好了。行政處分要發揮效力,就得「合法送達」。這是基本要求,就像消滅巨人必須斬對後頸一樣,不能有任何敷衍。否則,那處分對其他人而言,就是無效的,無法造成任何規制力。稅捐稽徵這種負擔處分,對象是誰,程序就必須對誰執行。沒對乙、丙「踐行送達程序」?那就別想讓這份東西對他們生效。這是「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別讓流程產生任何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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