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A 地號土地由甲、乙、丙 3 人所共有,稅捐稽徵機關僅對甲為地價稅課稅通知,並為合法送達,則該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及於乙、丙 2 人?
- A 當然及於乙、丙 2 人
- B 應視乙、丙是否知悉該課稅通知而定
- C 效力不及於乙、丙 2 人
- D 乙、丙抗辯時,該課稅通知始不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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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打算讓某人承擔法律上的義務,除了機關內部「決定」之外,在「程序」上必須對該當事人完成哪一個關鍵動作,才能讓這個決定對他產生法律約束力?若這個動作只對「別人」做,對「他」而言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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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正確答案 (C),展現了對行政法基本觀念的精準掌握,非常值得肯定!
行政處分的效力與送達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亦同。本題中,稽徵機關僅對甲發出課稅通知並合法送達,該處分效力自然僅及於甲,不及於未受送達的乙與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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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送達與效力
💡 行政處分應個別送達相對人,未受送達者處分對其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受合法送達之共有人 | VS | 未受送達之共有人 |
|---|---|---|---|
| 行政處分效力 | 已發生法律效力 | — | 完全不生效力 |
| 行政救濟期間 | 開始計算訴願期間 | — | 尚未起算救濟期間 |
| 行政執行性 | 可作為執行名義 | — | 不得對其強制執行 |
💬行政處分效力採相對性,僅對特定受送達人發生規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