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 題組:
承上題,A 縣政府於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前,經調查發現系爭建物之分別共有人計 10 人,則於審議時通知所有權人到場,應為下列何項送達始合法?
承上題,甲所有建物經 A 縣政府公告指定為古蹟,乙為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以 A 縣政府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並未依規定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且公告指定為古蹟時,亦未函知其建物已指定為古蹟,而提起訴願。此項公告指定處分之效力為何?
  • A 乙為建物共有人,未經陳述意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告指定處分無效
  • B 乙為建物共有人,雖未經陳述意見,惟尚非不得補正,公告指定處分未補正乙之陳述意見程序,得予撤銷
  • C 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處分未經合法送達,不生對外效力,公告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D 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為對物之一般處分,雖未經乙陳述意見及送達,仍屬合法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應該」給予人民陳述機會卻漏掉了,這在法律邏輯上,會嚴重到讓整個公權力行為「像空氣一樣從未存在(無效)」,還是屬於「雖然有錯,但在被官司推翻前暫時維持(得撤銷)」的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理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準確判斷「正當法律程序」瑕疵對行政處分效力的影響,顯示你對處分瑕疵理論已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