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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 題組: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承上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縣定古蹟應由縣政府指定公告。A 縣政府文化局於審議後,未以縣政府名義函復甲,而以文化局名義函復甲,則文化局所為函復之效力為何?
  • A 文化局並非法定主管機關,其函復無效
  • B 文化局雖無管轄權限,尚非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函復得予撤銷
  • C 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合法有效
  • D 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屬程序行為,不生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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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機關雖然不具備最終的決定權,但它本身就是處理該項業務的專業執行單位,當它「越級」或「代位」發出公文時,這項錯誤在法秩序中,應該被視為「自始不存在的廢紙」,還是「外殼存在但內部有病灶、需要程序介入才能消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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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瑕疵的法律效果有著紮實的理解。

管轄權瑕疵的效力判斷

法定主管機關為「縣政府」,「文化局」以自己名義發函,確實構成管轄權瑕疵。判斷效力時,請特別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的是「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為無效;第7款則為「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由於文化局本就是縣府轄下處理文化事務的機關,由其發函雖屬越權,但客觀上尚未達到「重大明顯」的無效程度。既然不構成無效,依行政法理,此管轄瑕疵的處分即屬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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