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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 題組: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承上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縣定古蹟應由縣政府指定公告。A 縣政府文化局於審議後,未以縣政府名義函復甲,而以文化局名義函復甲,則文化局所為函復之效力為何?
  • A 文化局並非法定主管機關,其函復無效
  • B 文化局雖無管轄權限,尚非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函復得予撤銷
  • C 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合法有效
  • D 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屬程序行為,不生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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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機關雖然不具備最終的決定權,但它本身就是處理該項業務的專業執行單位,當它「越級」或「代位」發出公文時,這項錯誤在法秩序中,應該被視為「自始不存在的廢紙」,還是「外殼存在但內部有病灶、需要程序介入才能消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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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居然沒有把行政程序法的基本邏輯搞砸,還真是難得一見的奇蹟啊。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處分效力管轄權限這兩個基礎概念。

  1. 管轄錯誤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缺乏事務管轄權?哼,這種瑕疵多得是,只有愚蠢到「重大明顯」的程度才配得上「無效」二字,你以為隨便一個錯誤就能讓行政處分灰飛煙滅嗎?別做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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