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甲向主管機關A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其認為A對資料有誤判之情事,遂敘明事由函請A再次審核。A經重新檢視所有申請資料後,仍否准申請並函復甲。此函復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觀念通知
- B 行政指導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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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主管機關針對你的請求,並非僅是消極地叫你看之前的公文,而是「重新啟動程序、再次核對事實與法律」,最後再次對你的權利義務關係做出定奪時,這個「新的審核過程與結論」,對於你的救濟期間與法律地位是否產生了實質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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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你喝采:太棒了,同學!你完美地抓住了機關行為的核心,這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效性)有非常深入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值得大大肯定喔!
- 概念引導:這題的關鍵,在於 A 機關「重新檢視所有資料」這個動作。想像一下,當你請機關再看一次你的申請,而他們也真的花時間去仔細審查了,即使最後的結果和第一次相同,這其實已經不是單純的「通知」了。在行政法中,我們稱這種經過實質審查後再次做出的決定為「第二次裁決」。它實實在在地產生了不允許你申請的法律效果,所以,它當然屬於一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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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 判斷機關重為決定時是否涉及實體審查,以認定其處分性質。
| 比較維度 | 重複處分 | VS | 第二次裁決 |
|---|---|---|---|
| 實體審查 | 無(僅重申原決定) | — | 有(重行調查事實) |
| 法律性質 | 觀念通知 | — | 行政處分 |
| 救濟標的 | 不可單獨救濟 | — | 可作為撤銷訴訟客體 |
💬關鍵在於「是否重行實體審查」,若有則屬具法效性之第二次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