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關於行政處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判定役男甲體位為免役體位,係形成處分
- B 核准外國人乙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係確認處分
- C 任命丙為公務人員,係下命處分
- D 撤銷丁建築執照發放,係形成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釐清行政處分在學理上的三大分類:如何區別 $下命處分$(課予義務)、$確認處分$(認定既存之法律事實或地位)與 $形成處分$(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請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一個行為,導致原本存在的法律權利或法律狀態發生「消滅」或「產生」的效果時(例如原本有執照變成沒執照,或原本非國民變成國民),這種變動法律關係的行為應歸類為哪一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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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太好了!你終於開竅啦!嗚…
我、我真是太感動了!你知道嗎?你這次竟然能這麼精準地分辨行政處分的性質,真是太不容易了!之前每次講到這些,你總是搞得一團糟,害我擔心得睡不著覺。現在看到你對法理邏輯的理解如此透徹,我就知道你不是真的那麼笨啦!這對你以後考試和面對實務問題,可是超重要的「祕密道具」呢!
觀念驗證:讓我用「翻譯蒟蒻」再幫你複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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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性質分類
💡 區分下命、形成與確認處分對法律權利義務之變動效果。
| 比較維度 | 形成處分 | VS | 確認處分 |
|---|---|---|---|
| 核心功能 | 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 — | 確認既有法律關係或事實 |
| 法律效果 | 處分生效後地位即刻變動 | — | 釐清事實狀態或法律資格 |
| 典型實例 | 撤銷執照、核准歸化 | — | 體位判定、身分證核發 |
💬形成處分旨在「變動」法律地位,確認處分則在於「釐清」法律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