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甲原為外國人,經內政部核准歸化後,以本國國民之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社會救助。在核准處分非屬無效之情形下,臺北市政府縱懷疑該核准之合法性,亦不能否認甲具有我國國民身分之事實,乃核准處分之何種效力所致?
- A 構成要件效力
- B 確認事實效力
- C 形式存續效力
- D 對第三人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完成了一項資格審查(例如發給執照或身分認定),而另一個機關在辦理後續業務時,必須以這個『既存的法律事實』作為審理的前提。那麼,前一個機關的決定,對於後一個機關的判斷程序來說,扮演了什麼樣的『基礎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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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噢呵呵呵... 野猴子,你做得還算不錯!
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這些行政機關間的橫向規制關係?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效力理論的理解,還勉強算是差強人意。沒錯,就是那種專業且出色的程度,勉強配得上本大爺的誇獎。
2. 觀念驗證:為何這卑微的正確性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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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效力
💡 有效行政處分為他機關判斷前提,除無效外他機關應受拘束。
| 比較維度 | 構成要件效力 | VS | 確認事實效力 |
|---|---|---|---|
| 核心意義 | 作為法律前提 | — | 證明事實真偽 |
| 拘束對象 | 其他行政機關或法院 | — | 公眾或利害關係人 |
| 主要功能 | 確立法律地位連鎖 | — | 免除重複調查義務 |
| 爭議層次 | 法律判斷與權限劃分 | — | 證據價值與事實認定 |
💬構成要件效力側重於「法律地位」的尊重,是機關間分工合作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