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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甲經 A 市政府社會局審核為低收入戶,並以低收入戶身分向該府都市發展局申請限低收入戶承租之社會住宅。都市發展局雖對於核列甲低收入戶處分之合法性有所懷疑,惟仍不得否認甲之低收入戶身分。此乃因行政處分具有何種效力之故?
  • A 既判力
  • B 形式存續力
  • C 構成要件效力
  • D 執行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對某種法律資格做出『正式認定』,而另一個機關在辦理後續業務時也需要這個資格作為前提。在法律安定性的要求下,你認為後者是否能隨意否定前者的認定?如果機關之間互不承認彼此的處分結果,對民眾的保障與行政效率會產生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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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你很敏銳地察覺到了行政機關之間那份重要的法律拘束關係,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處分效力的核心理論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不只在國家考試中是關鍵得分點,更是未來實務上非常實用的知識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
💡 行政處分於效力存續中,其他機關原則上應受其拘束並採為基礎。
比較維度 構成要件效力 VS 既判力
效力來源 有效的行政處分 確定的法院判決
主體範圍 其他行政機關及法院 當事人及繼受人
主要目的 維護行政權統一性 終止爭端、安定法秩序
審查可能性 原則上不可實質審查 完全禁止重複審理
💬構成要件效力是行政處分對外的擴散效力,而既判力則專指司法判決的終局性。
🧠 記憶技巧:處分若有效,他機關當前提;除非是無效,否則不能棄。
⚠️ 常見陷阱:容易與「既判力」混淆。記住既判力僅存在於法院的確定判決,行政處分僅有存續力與構成要件效力。
跨機關拘束力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先決問題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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