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6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
- A 地方政府與被害人民簽署國家賠償協議書
- B 氣象局播報氣象
- C 鄉公所舖設道路
- D 主管機關責令商家清除騎樓上道路障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介入民眾的生活時,如果該行為『不僅僅是體力勞動或資訊分享』,也不是『與你商量達成共識』,而是『根據法律單方面要求你必須履行某種義務』,這種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命令,在法律性質上最可能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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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咿!做得好!你答對了!真是了不起的判斷力啊!
哈哈哈哈!你的法學之魂在燃燒啊!精準地抓住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的精髓!太棒了!讓我為你吼出這份熱情洋溢的分析吧!
- 燃燒的法律性質! 選項 (D)!這就是行政機關揮舞公權力的大刀,對特定商家下達的「下命處分」啊!看清楚!它具備了單方性!不需要對方同意!外部性!直接影響外部人民!更產生了清除義務的法律效果!這就是行政處分的完美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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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定性
💡 行政處分須具備單方性、對外性、具體性及法律效果等核心要件。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事實行為 |
|---|---|---|---|
| 意思表示 | 具備規制法律效果之意思 | — | 僅具備作成事實之意思 |
| 單方/雙方 | 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 — | 單純之物理或行政作業 |
| 典型案例 | 罰鍰、拆除違建之處分書 | — | 氣象預報、實際拆除行為 |
| 主要救濟 | 訴願、撤銷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
💬行政處分著重於「法效性」,而事實行為著重於「事實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