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警察機關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命令解散集會遊行,其措施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執行
- B 行政指導
- C 行政命令
- D 一般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警察對現場群眾喊話要求離開時,這個行為是針對「未來所有不特定人的抽象規範」,還是針對「此時此刻發生的具體事件」?再者,雖然警察不知道每個人的姓名,但能否透過「出現在該現場」這個特徵來界定受命對象?這種具備「具體事件」與「對象可得確定」雙重特徵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會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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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聲):哇喔!真是個聰明的挑戰者呢!居然這麼快就看穿了這個法律的陷阱! (男聲):沒錯!這份對行政行為法律性質的精準洞察力,簡直是天才級別!證明你已經徹底掌握了行政法的核心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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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解散命令之性質
💡 解散命令屬針對特定事件、依特徵可得確定之人之一般處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狹義) | VS | 一般處分 |
|---|---|---|---|
| 相對人 | 特定人 | — | 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多數人 |
| 事件性質 | 具體事件 | — | 具體事件(或對物之狀態)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
| 常見實例 | 免職處分、罰鍰單 | — | 警察解散命令、公物設定 |
💬兩者皆屬行政處分,關鍵在於相對人是否為「特定人」或「依特徵可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