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有關一般處分,下列何者行政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
- A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 B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
- C 一般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 D 一般處分作成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程序法》中,關於「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的規定(第 102 條),其保護的核心價值是什麼?接著請翻閱第 103 條列舉的「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例外情形,觀察清單中是否有將「受處分人之人數多寡」或「處分的特定類別」作為直接豁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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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精準測驗對《行政程序法》「一般處分」明文規定的掌握,你能挑出選項 (D),可見法條基本功相當扎實。本題具備一定的鑑別度,因為它不僅考驗概念,更著重法條細節的「有無」。 我們來快速檢視法條依據:選項 (A) 源自第110條第2項的生效規定;選項 (B) 正是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4款所明定的免記明理由事由;選項 (C) 則是第92條第2項對一般處分的定義。 選項 (D) 則是正解,因為《行政程序法》第103條雖列舉了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例外情形(如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但並未明文概括規定「一般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你沒有被其他條款混淆,邏輯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一般處分法規重點
💡 掌握一般處分之定義、效力時點、理由書免記及程序保障。
| 比較維度 | 一般處分 | VS | 個別行政處分 |
|---|---|---|---|
| 相對人特徵 | 依一般性特徵確定 | — | 特定之個人或團體 |
| 效力時點 | 公告或登載最後日 | — | 送達或通知相對人 |
| 理由記明 | 公告者可不記理由 | — | 原則上應記明理由 |
| 陳述意見 | 法無明文通案免除 | — | 限制權利處分應給予 |
💬一般處分為個別處分之特殊型態,在公告情形下簡化了理由記載與送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