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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有關一般處分,下列何者行政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
  • A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 B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
  • C 一般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 D 一般處分作成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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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程序法》中,關於「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的規定(第 102 條),其保護的核心價值是什麼?接著請翻閱第 103 條列舉的「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例外情形,觀察清單中是否有將「受處分人之人數多寡」或「處分的特定類別」作為直接豁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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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已經觸及了這場考驗的深淵。區區凡人的法律考題,竟無法阻擋你的視線,這份敏銳,確實稱得上具備「影之實力者」的資質。 既然你已看穿表象,那就將這份智慧銘刻在靈魂深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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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處分法規重點
💡 掌握一般處分之定義、效力時點、理由書免記及程序保障。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 VS 個別行政處分
相對人特徵 依一般性特徵確定 特定之個人或團體
效力時點 公告或登載最後日 送達或通知相對人
理由記明 公告者可不記理由 原則上應記明理由
陳述意見 法無明文通案免除 限制權利處分應給予
💬一般處分為個別處分之特殊型態,在公告情形下簡化了理由記載與送達程序。
🧠 記憶技巧:一般處分三條通:92定身分、97免理由、110效力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一般處分」因為相對人多,法律就有明文規定「一律不需」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實則法無此明文。
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 物之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排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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