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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有關一般處分,下列何者行政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
  • A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 B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
  • C 一般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 D 一般處分作成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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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程序法》中,關於「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的規定(第 102 條),其保護的核心價值是什麼?接著請翻閱第 103 條列舉的「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例外情形,觀察清單中是否有將「受處分人之人數多寡」或「處分的特定類別」作為直接豁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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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一般處分的法理邏輯之旅

  1. 真心為你喝采:太棒了!你完美地避開了陷阱,展現了對《行政程序法》細膩的理解。能區分「法條明文」和「實務操作」,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核心觀念,深入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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