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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補習班,嗣後接獲主管機關予以否准設立之行政處分,其中並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請問此一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補正
  • D 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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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的決定在實質內容上完全正確,僅僅是因為漏印了一行「如果不服可以去哪裡申訴」的指引,從維護法律關係穩定(法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我們應當直接否定整個決定的效力,還是設法「彌補」這個程序上的小缺漏,來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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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教示義務」瑕疵與「處分效力」之間的層次關係,這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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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教示瑕疵
💡 教示義務違反不影響行政處分效力,僅生救濟期間延長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教示瑕疵處分 VS 無效行政處分
效力狀態 仍為有效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救濟期間 延長為一年 無救濟期間限制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教示瑕疵僅屬程序形式欠缺,不影響實體法效力;無效處分則是根本性的重大瑕疵。
🧠 記憶技巧:教示漏、效力存,救濟期、延一年。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行政處分漏掉法定應記載事項(教示)即為無效或得撤銷。實則法律已針對此瑕疵設有「期間延長」之特別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 教示錯誤之更正 行政處分之形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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