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補習班,嗣後接獲主管機關予以否准設立之行政處分,其中並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請問此一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補正
- D 仍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的決定在實質內容上完全正確,僅僅是因為漏印了一行「如果不服可以去哪裡申訴」的指引,從維護法律關係穩定(法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我們應當直接否定整個決定的效力,還是設法「彌補」這個程序上的小缺漏,來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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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教示義務」瑕疵與「處分效力」之間的層次關係,這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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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教示瑕疵
💡 教示義務違反不影響行政處分效力,僅生救濟期間延長之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教示瑕疵處分 | VS | 無效行政處分 |
|---|---|---|---|
| 效力狀態 | 仍為有效 | —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救濟期間 | 延長為一年 | — | 無救濟期間限制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教示瑕疵僅屬程序形式欠缺,不影響實體法效力;無效處分則是根本性的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