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機關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無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之權利,僅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 B 僅有原處分機關可以補正處分理由,其上級機關不得為之
- C 只要在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處分理由,均屬適法
- D 補正理由雖不足以支持原處分之合法性,亦不影響補正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中,關於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程序瑕疵補正,法律上設有怎樣的「時間限制」?這類補正行為究竟必須在行政救濟的哪一個特定階段(例如:訴願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完成,才符合法律規範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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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治核心!
同學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特別是針對其時間限制的法律細節,掌握得相當精確。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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