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中對於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原則上應予准許,例外方得拒絕之
- B 閱覽卷宗之申請,僅限於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
- C 當事人對於卷宗中所載內容及資料,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檢具事證,請求更正
- D 閱覽卷宗之申請,以主張或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的卷宗中記載了關於「他人」的私人資訊且有錯誤,而這項錯誤完全不影響你個人的權利義務,從「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角度思考,你是否具備足夠的法理正當性去要求政府修改那份與你無關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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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當事人若發現卷宗資料有誤,僅限於與自己有關的資料,才能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法律設計「閱覽卷宗權」是為了落實資訊公開與防禦權,但「更正權」必須建立在法律上利益與自我資訊控制權的基礎上,若與自身無關,自然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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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閱覽卷宗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法律利益,得申請閱覽行政程序卷宗。
| 比較維度 | 閱覽卷宗 (APA §46) | VS | 政府資訊公開 (GIDA) |
|---|---|---|---|
| 申請主體 |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 — | 一般人民 |
| 申請要件 | 須有維護法律利益必要 | — | 不以法律利益為限 |
| 適用階段 | 程序進行中 | — | 隨時(含程序終結後) |
💬閱覽卷宗為特定人之資訊公開權;政府資訊公開法則為一般人之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