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中對於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原則上應予准許,例外方得拒絕之
  • B 閱覽卷宗之申請,僅限於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
  • C 當事人對於卷宗中所載內容及資料,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檢具事證,請求更正
  • D 閱覽卷宗之申請,以主張或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的卷宗中記載了關於「他人」的私人資訊且有錯誤,而這項錯誤完全不影響你個人的權利義務,從「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角度思考,你是否具備足夠的法理正當性去要求政府修改那份與你無關的紀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保障與權利範圍!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當事人若發現卷宗資料有誤,僅限於與自己有關的資料,才能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法律設計「閱覽卷宗權」是為了落實資訊公開與防禦權,但「更正權」必須建立在法律上利益自我資訊控制權的基礎上,若與自身無關,自然無權干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閱覽卷宗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法律利益,得申請閱覽行政程序卷宗。
比較維度 閱覽卷宗 (APA §46) VS 政府資訊公開 (GIDA)
申請主體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一般人民
申請要件 須有維護法律利益必要 不以法律利益為限
適用階段 程序進行中 隨時(含程序終結後)
💬閱覽卷宗為特定人之資訊公開權;政府資訊公開法則為一般人之知情權。
🧠 記憶技巧:當、利、利(當事人、利害人、法律利益)、原則准、例外拒
⚠️ 常見陷阱:易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混淆。後者主體為一般人民且無須說明理由;本題閱覽卷宗權利則需具備法律上利益。
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行政資訊公開之例外項目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