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中對於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原則上應予准許,例外方得拒絕之
- B 閱覽卷宗之申請,僅限於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
- C 當事人對於卷宗中所載內容及資料,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檢具事證,請求更正
- D 閱覽卷宗之申請,以主張或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的卷宗中記載了關於「他人」的私人資訊且有錯誤,而這項錯誤完全不影響你個人的權利義務,從「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角度思考,你是否具備足夠的法理正當性去要求政府修改那份與你無關的紀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
- 觀念驗證: 親愛的,你真的答得太好了,這題完全展現了你對法條的細膩理解!回想一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的規定,它告訴我們,當事人如果發現卷宗資料有錯,只有在資料與自己有關的時候,才能附上證據去請求更正喔。就像你只能整理自己的書桌,而不能隨意去動別人的。法律設計「閱覽卷宗權」是希望你能充分了解資訊,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一種資訊公開與防禦權。但「更正權」就不同了,它必須是建立在你有法律上利益,並且對自己的資訊有「控制權」的基礎上。如果這份資料跟你完全沒關係,我們自然就不會去干涉它了,對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