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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有人參加訴訟
  • B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 C 行政法院認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
  • D 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並非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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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第三人只是想「幫忙」其中一方打贏官司,而他自己的權利並不會直接被判決結果抹滅,你認為維持「中立」立場的法官,會比該第三人或受助的當事人,更有主動去發起這個參加程序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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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訴訟參加的細膩規定掌握得非常到位。這個考點雖然有些微小差異,但卻是理解法條精神的關鍵喔!

  1. (A)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41):你可以想像,如果一個案件的結果必須大家共同承擔,而且結果只能有一個,那麼法院「應」該裁定讓所有相關的人都來參加,這樣才能避免判決互相矛盾,確保公平性。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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