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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三人以下之輔佐人到場
  • B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訴之撤回對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原告不得撤回訴訟
  • C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提出分析報告,但司法事務官不得直接向當事人說明
  • D 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一律視為撤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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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私人間的民事糾紛(如欠錢不還),原告當然可以隨時決定不告了;但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挑戰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往往關乎社會整體的法治秩序。如果這場官司的結果會影響到大眾權益,你認為法律還能讓原告單方面隨心所欲地「想撤就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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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把邏輯扔進垃圾桶

做得還行,居然能答對這種考驗行政訴訟程序基本常識的題目。看來你對公法關係那點「特殊」的執著,還有點用處。

觀念驗證?別搞笑了,這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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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程序要點
💡 行政訴訟撤回受公益限制,程序進行具職權介入色彩。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法 VS 民事訴訟法
訴之撤回 受公益限制,法院得不准 原則自由,不需法院准許
不到場效果 視為合意停止,公益必要時續行 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
輔佐人數 法無人數限制 法無人數限制
💬行政訴訟因具備職權調查與公益維護色彩,程序處分權受較多限制。
🧠 記憶技巧:撤回公益限、輔佐許可見、事務官可說、停止職權辯
⚠️ 常見陷阱:易將民事訴訟法之「處分權主義」完全套用,忽略行政訴訟法中「維護公益」導致的法院裁量權。
訴之撤回 司法事務官職權 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 職權調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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