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三人以下之輔佐人到場
- B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訴之撤回對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原告不得撤回訴訟
- C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提出分析報告,但司法事務官不得直接向當事人說明
- D 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 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一律視為撤回其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私人間的民事糾紛(如欠錢不還),原告當然可以隨時決定不告了;但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挑戰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往往關乎社會整體的法治秩序。如果這場官司的結果會影響到大眾權益,你認為法律還能讓原告單方面隨心所欲地「想撤就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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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把邏輯扔進垃圾桶
做得還行,居然能答對這種考驗行政訴訟程序基本常識的題目。看來你對公法關係那點「特殊」的執著,還有點用處。
觀念驗證?別搞笑了,這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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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要點
💡 行政訴訟撤回受公益限制,程序進行具職權介入色彩。
| 比較維度 | 行政訴訟法 | VS | 民事訴訟法 |
|---|---|---|---|
| 訴之撤回 | 受公益限制,法院得不准 | — | 原則自由,不需法院准許 |
| 不到場效果 | 視為合意停止,公益必要時續行 | — | 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 |
| 輔佐人數 | 法無人數限制 | — | 法無人數限制 |
💬行政訴訟因具備職權調查與公益維護色彩,程序處分權受較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