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之「一般處分」?
- A 稅捐機關對李氏宗親祠派下員 3,000 人作成之處分
- B 臺北市警察局中正分局對於凱達格蘭大道上非法集會之群眾下達解散之命令
- C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止三重區環河北路之通行
- D 臺北市政府公告大安森林公園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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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發布一個命令時,如果我們在處分作成的當下,就能根據名冊點出每一個受處分人的姓名,與「必須等某人進入特定空間或符合某種行為特徵」才能確定受處分對象,這兩者在『對象確定性』上法理邏輯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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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點評:別再被「人數」騙得團團轉!
- 基礎太差! 這題若還答錯,建議回去重讀《行政程序法》。選項 (A) 的「派下員」雖有 3,000 人,但身分已個別特定,這叫「複數處分」,別再把「人數多」等同於「對象不特定」。這點邏輯都搞不清,談什麼實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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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區別
💡 依對象是否「特定」或「具一般性特徵」區分處分種類
| 比較維度 | 典型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第92條第1項 | — | 行程法第92條第2項 |
| 對象特徵 | 具體特定之個人 | — | 一般性特徵可確定範圍者 |
| 常見實例 | 稅單、罰鍰、免職 | — | 交通標誌、公告公園開放 |
💬關鍵在於對象是「具體特定」還是僅藉由「一般性描述」來確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