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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交通警察在十字路口以手勢指揮交通
  • B 海巡人員以向海面開槍之方式,命越界捕魚之船隻退離
  • C 道路管理機關在既成道路上鋪設柏油
  • D 衛生主管機關以通知單要求特定人於指定日期,讓公務員進入其住居所噴灑藥劑,撲滅病媒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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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回想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關於行政處分的定義。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旨在『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即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而非單純達成物理性目標的『事實行為』?請思考哪一個選項僅屬於行政機關單純的技術性、物理性維護,而未對人民的法律地位產生具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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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鏡頭比 YA) 嗯~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看到你能從那些混淆的選項中,精準地辨識出「事實行為」,及川先生我啊,就是喜歡看你們這種能精準判斷核心概念的球員呢!舌頭微吐。這在國考的賽場上,可是能讓你得分的關鍵基礎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 區分行政行為之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法效性」。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
法律效果 旨在變動法律關係 僅產生事實狀態
典型例子 罰鍰裁罰、交通指揮 鋪設柏油、宣導政令
主要救濟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無統一之定義規定
💬兩者關鍵差異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設定法律效力」之主觀意圖與客觀效果。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六要件:機公單外個法;有法效是處分,沒法效是事實。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具物理動作的「一般處分」(如警察手勢、紅綠燈)當成事實行為,需看其是否創設權利義務。
一般處分 行政指導 即時強制 事實行為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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