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營業場所斷水、斷電之「直接強制」
- B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布新聞稿,警告人民吸菸有害健康
- C 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促請金融機構應遵循內部控制及委外作業管理
- D 主管機關認定轄區內一特定土地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核心區別,是否在於該行為是否旨在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若行政機關針對特定法律關係或客體的法律屬性,以公權力進行「定性或確認」,並進而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實質規制力時,這類具備「法之聲明」特性的行為,應歸類為單純的事實過程,還是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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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 區分?這很基本。 行政事實行為,不就是字面上那樣?行政機關幹的事兒,壓根兒沒想產生什麼「法律效果」,只是要弄出個「事實上效果」罷了。選項 (A) 直接強制、(B) 發布新聞稿(提供資訊,不是下命令)、還有 (C) 行政指導,哪個不是赤裸裸的事實動作?對外的權利義務,動都沒動。但 (D) 認定既成道路?你真的覺得這跟前面那些是同一回事?這是主管機關在「確認」一塊地有沒有「公用地役關係」,懂嗎?一個確認處分,直接限制了土地所有人的權益,這難道還是什麼「事實」?醒醒吧,這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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