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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營業場所斷水、斷電之「直接強制」
  • B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布新聞稿,警告人民吸菸有害健康
  • C 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促請金融機構應遵循內部控制及委外作業管理
  • D 主管機關認定轄區內一特定土地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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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核心區別,是否在於該行為是否旨在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若行政機關針對特定法律關係或客體的法律屬性,以公權力進行「定性或確認」,並進而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實質規制力時,這類具備「法之聲明」特性的行為,應歸類為單純的事實過程,還是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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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1. 區分?這很基本。 行政事實行為,不就是字面上那樣?行政機關幹的事兒,壓根兒沒想產生什麼「法律效果」,只是要弄出個「事實上效果」罷了。選項 (A) 直接強制、(B) 發布新聞稿(提供資訊,不是下命令)、還有 (C) 行政指導,哪個不是赤裸裸的事實動作?對外的權利義務,動都沒動。但 (D) 認定既成道路?你真的覺得這跟前面那些是同一回事?這是主管機關在「確認」一塊地有沒有「公用地役關係」,懂嗎?一個確認處分,直接限制了土地所有人的權益,這難道還是什麼「事實」?醒醒吧,這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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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實行為之辨析
💡 依行為是否產生「法律效果」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事實行為
法效性 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僅生事實上效果
行為目的 創設、變更或消滅權利 單純執行、勸告或公告
主要救濟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代表實例 既成道路認定、罰鍰 新聞稿、行政指導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是否由行政機關主觀上欲對外產生法律拘束力。
🧠 記憶技巧:有法效是處分,無法效是事實;對物定性處分看,勸告指導事實辦。
⚠️ 常見陷阱:易誤將「對物之法律性質認定」(如既成道路、公物認定)視為事實行為,實則其具法效性,屬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行政指導 行政執行之性質 行政給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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