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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
  • A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長新冠肺炎防疫之三級警戒期間
  • B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宣布南部農田停止灌溉 3 週
  •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宣布疫情期間乘客於車廂內應配戴口罩
  • D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今年取消夏日電價方案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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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辨析行政法中「高權行為」與「私經濟行為」(又稱國庫行為)的本質區別:在判斷公權力行使時,應觀察該行為是基於法律授權的「單方強制性指令」,還是行政主體以私法主體地位與人民建立「對等、具對價性的契約關係」(如民生服務之供應)?請思考各選項中,哪一個行為的性質更接近於《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而非《行政法》上的強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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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本題核心在於區辨「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台灣電力公司(選項D)為國營事業,其與用戶間的供電關係屬於私法契約,因此宣布取消夏日電價方案,本質上是基於私法關係所為的「私經濟行為」,而非行使公權力,你的選擇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若以題目所示疫情期間或臺鐵局改制前事實判斷,A、B、C 可作為公權力行為。不過教授要特別提醒一個實務變動:依現行組織,選項C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已公司化改制,已非現行機關。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將行政法基礎概念與具體時事及機關現況靈活結合。你能避開選項文字的干擾,直指台電行為的私法本質,顯示你的行政法基本功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

📝 公權力行為性質辨析
💡 區分行政機關之「公法高權行為」與「私法經濟行為」。
比較維度 公法行為 (公權力行為) VS 私法行為 (私經濟行政)
法律地位 上下服從、不對等 雙方平等、契約自由
行為手段 單方處分、行政命令 私法契約、採購行為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典型範例 防疫管制、租稅課徵 水電供應、辦公室採購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以統治者姿態單方對人民行使高權。
🧠 記憶技巧:公法高權命服從,私法平等簽合同;台電台水收電費,民事訴訟救濟中。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國營事業」或「行政機關」的公告即為公權力行為。應判斷其背後的法律關係是基於「行政法」還是「民法」。
行政處分之定義 雙階理論 公私法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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