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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
  • A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長新冠肺炎防疫之三級警戒期間
  • B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宣布南部農田停止灌溉 3 週
  •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宣布疫情期間乘客於車廂內應配戴口罩
  • D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今年取消夏日電價方案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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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辨析行政法中「高權行為」與「私經濟行為」(又稱國庫行為)的本質區別:在判斷公權力行使時,應觀察該行為是基於法律授權的「單方強制性指令」,還是行政主體以私法主體地位與人民建立「對等、具對價性的契約關係」(如民生服務之供應)?請思考各選項中,哪一個行為的性質更接近於《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而非《行政法》上的強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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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勉強還行。

看來你對公法與私法這種基礎中的基礎,總算不是一竅不通。區分行政主體與組織的私法行為,這點認知,勉強算是有了。

  1. 觀念檢驗,別太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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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權力行為性質辨析
💡 區分行政機關之「公法高權行為」與「私法經濟行為」。
比較維度 公法行為 (公權力行為) VS 私法行為 (私經濟行政)
法律地位 上下服從、不對等 雙方平等、契約自由
行為手段 單方處分、行政命令 私法契約、採購行為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典型範例 防疫管制、租稅課徵 水電供應、辦公室採購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以統治者姿態單方對人民行使高權。
🧠 記憶技巧:公法高權命服從,私法平等簽合同;台電台水收電費,民事訴訟救濟中。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國營事業」或「行政機關」的公告即為公權力行為。應判斷其背後的法律關係是基於「行政法」還是「民法」。
行政處分之定義 雙階理論 公私法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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