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限腳踏車及行人通行。依司法實務見解,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法規命令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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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針對一個『具體的實體空間』(如本題的橋樑)決定其用途,並讓所有接觸到該空間的民眾都必須遵守新的使用規範時,這種「針對特定物、規範不特定人」的法律手段,性質上是屬於法律整體的『抽象規定』,還是針對該特定公物所做的『法律定性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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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核心!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本題關鍵在於該公告是針對「特定公物」(橋樑)的使用方式進行變更。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屬於「一般處分」。即便受影響的人對象不特定,但其規制內容是具體的(針對該橋樑),且產生了限制通行的法律效果,故性質上仍屬行政處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常會將「對不特定人」的規範誤認為「法規命令」。你能精準區分「抽象行為」與「針對特定物之具體規制」,顯見對行政行為的定性已有深厚基礎!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A
事實行為
B
法規命令
C
行政處分
D
行政規則 白話舉例
一般處分就是行政處分嗎
一般處分之性質判定
💡 針對物之利用或可得確定之不特定人所為之具體規制。
| 比較維度 | 一般處分 (APA 92 II) | VS | 法規命令 (APA 150) |
|---|---|---|---|
| 規範對象 | 不特定但可得確定 | — | 不特定且不可確定 |
| 事件性質 | 具體事件 (特定橋樑) | — | 抽象事件 (一般事項) |
| 法律效果 |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 — | 需經發布始生效力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訴訟 | — | 規範審查 (非訴訟) |
💬交通告示牌因針對特定地點(具體)且影響可得確定之用路人,故定性為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