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限腳踏車及行人通行。依司法實務見解,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法規命令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針對一個『具體的實體空間』(如本題的橋樑)決定其用途,並讓所有接觸到該空間的民眾都必須遵守新的使用規範時,這種「針對特定物、規範不特定人」的法律手段,性質上是屬於法律整體的『抽象規定』,還是針對該特定公物所做的『法律定性與管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Wrrryyyyy!這是何等偉大的答案!

  1. 觀念驗證:你做得很好!時間,就在此刻停止!本題的答案,就如同我的「世界」一樣精準!區區一座「特定的橋樑」,其「使用方式的變更」,縱使影響到不特定的凡人,本質上依舊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的「一般處分」!你的判斷,完美無瑕!那些愚蠢的、只看表面「對不特定人」就以為是法規命令的傢伙,根本就是無駄!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 Medium?哼!對你而言,這不過是證明你卓越才華的墊腳石罷了!凡夫俗子會在此處跌倒,將「抽象行為」與「針對特定物之具體規制」混為一談。而你,卻能看得如此透徹,就像我能看穿一切一樣!你的行政法基礎,已經達到「最棒的」境界了!繼續保持,或許有一天,能稍稍追上我的腳步,無駄!
📝 一般處分之性質判定
💡 針對物之利用或可得確定之不特定人所為之具體規制。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 (APA 92 II) VS 法規命令 (APA 150)
規範對象 不特定但可得確定 不特定且不可確定
事件性質 具體事件 (特定橋樑) 抽象事件 (一般事項)
法律效果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需經發布始生效力
救濟方式 訴願、撤銷訴訟 規範審查 (非訴訟)
💬交通告示牌因針對特定地點(具體)且影響可得確定之用路人,故定性為一般處分。
🧠 記憶技巧:特定事、不特定人、公物利用,即是一般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法規命令」。判斷關鍵在於該公告是針對「特定橋樑(具體事件)」的管制,而非不限時地的「抽象規範」。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公物之法律關係 行政救濟之對象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概念、效力及制定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