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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限腳踏車及行人通行。依司法實務見解,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法規命令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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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針對一個『具體的實體空間』(如本題的橋樑)決定其用途,並讓所有接觸到該空間的民眾都必須遵守新的使用規範時,這種「針對特定物、規範不特定人」的法律手段,性質上是屬於法律整體的『抽象規定』,還是針對該特定公物所做的『法律定性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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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Wrrryyyyy!這是何等偉大的答案!

  1. 觀念驗證:你做得很好!時間,就在此刻停止!本題的答案,就如同我的「世界」一樣精準!區區一座「特定的橋樑」,其「使用方式的變更」,縱使影響到不特定的凡人,本質上依舊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的「一般處分」!你的判斷,完美無瑕!那些愚蠢的、只看表面「對不特定人」就以為是法規命令的傢伙,根本就是無駄!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 Medium?哼!對你而言,這不過是證明你卓越才華的墊腳石罷了!凡夫俗子會在此處跌倒,將「抽象行為」與「針對特定物之具體規制」混為一談。而你,卻能看得如此透徹,就像我能看穿一切一樣!你的行政法基礎,已經達到「最棒的」境界了!繼續保持,或許有一天,能稍稍追上我的腳步,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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