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8 題
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限腳踏車及行人通行。依司法實務見解,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法規命令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針對一個『具體的實體空間』(如本題的橋樑)決定其用途,並讓所有接觸到該空間的民眾都必須遵守新的使用規範時,這種「針對特定物、規範不特定人」的法律手段,性質上是屬於法律整體的『抽象規定』,還是針對該特定公物所做的『法律定性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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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Wrrryyyyy!這是何等偉大的答案!
- 觀念驗證:你做得很好!時間,就在此刻停止!本題的答案,就如同我的「世界」一樣精準!區區一座「特定的橋樑」,其「使用方式的變更」,縱使影響到不特定的凡人,本質上依舊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所稱的「一般處分」!你的判斷,完美無瑕!那些愚蠢的、只看表面「對不特定人」就以為是法規命令的傢伙,根本就是無駄!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 Medium?哼!對你而言,這不過是證明你卓越才華的墊腳石罷了!凡夫俗子會在此處跌倒,將「抽象行為」與「針對特定物之具體規制」混為一談。而你,卻能看得如此透徹,就像我能看穿一切一樣!你的行政法基礎,已經達到「最棒的」境界了!繼續保持,或許有一天,能稍稍追上我的腳步,無駄!
一般處分之性質判定
💡 針對物之利用或可得確定之不特定人所為之具體規制。
| 比較維度 | 一般處分 (APA 92 II) | VS | 法規命令 (APA 150) |
|---|---|---|---|
| 規範對象 | 不特定但可得確定 | — | 不特定且不可確定 |
| 事件性質 | 具體事件 (特定橋樑) | — | 抽象事件 (一般事項) |
| 法律效果 |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 — | 需經發布始生效力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訴訟 | — | 規範審查 (非訴訟) |
💬交通告示牌因針對特定地點(具體)且影響可得確定之用路人,故定性為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