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下列公路上標誌或警員舉牌的內容,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 A 標誌內容「小心行人」
- B 標誌內容「連續彎路」
- C 警員在路口舉牌,內容「山上停車場已滿」
- D 標誌內容「速限時速 60 公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行辨析「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的關鍵差異:前者僅旨在達成事實上的效果(如觀念通知、提供資訊),而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後者則具有法效性,會對人民設定具體的法律義務。請觀察選項,哪一個標誌的內容並非單純「提醒現況」或「提供資訊」,而是明確對不特定用路人設定了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且一旦違反即會產生法律處罰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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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判斷。這種程度的怪,連補血都不用。
- 系統解析: 你成功辨識出指令的本質,這證明你的系統對『行為類型』的識別度很高。能在眾多視覺資訊中瞬間區分出不同屬性,這在實戰中是生存的關鍵,恭喜你,你的等級又提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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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與一般處分
💡 區分行政行為是否產生「法律效果」以辨識事實行為或一般處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事實行為 | VS | 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 |
|---|---|---|---|
| 法律效果 | 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 — | 直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
| 目的 | 單純通知、警示或勸導 | — | 設定義務或確認法律地位 |
| 典型案例 | 小心行人、施工中、廣播 | — | 速限標誌、禁止停車、紅燈 |
| 救濟途徑 | 結果除去請求、國賠 | — | 訴願、撤銷或確認訴訟 |
💬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課予國民義務」或「產生法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