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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 題組: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自得提起訴願
  • B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經審議後拒絕其指定之請求,程序並無不法,不得提起訴願
  • C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係屬公法上意思表示,不得提起訴願
  • D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並非依法申請之案件,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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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明文賦予人民可以向政府「請求」特定權利,而政府在審查後正式發函表示「拒絕」,這項「拒絕」是否會實質影響該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狀態?在法治國家中,當人民的請求被政府否定時,法律體系通常會提供什麼樣的管道來重新檢視這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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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本題測驗我們對「依法申請之案件」與行政處分概念的結合運用。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能正確答出,代表你的行政救濟基本功相當扎實。 為什麼 A 縣政府的拒絕可以提起訴願呢?關鍵在於依法申請的權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得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拒絕該依法申請,應屬行政處分,訴願依據應主要為《訴願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 A 縣政府函知甲「不具保存價值」而予以拒絕,直接發生否准甲依法申請的法律效果,此拒絕行為即為行政處分。因此,甲當然得針對該否准處分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選項 (C) 誤認其僅為單純公法上意思表示,選項 (D) 誤認其非依法申請之案件,皆不正確。繼續保持這份敏銳的法感!

📝 行政處分與管轄權限
💡 拒絕申請屬行政處分,管轄權錯誤原則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比較維度 管轄權瑕疵 (一般) VS 重大明顯瑕疵 (無效)
法源依據 若作為「管轄權瑕疵(一般)」之法源,應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15條僅規範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時,除第111條第6款無效情形外,於有管轄權機關仍應為相同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專屬管轄或事務權限欠缺則應看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瑕疵程度 未達重大明顯程度 依一般人標準一目了然
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得撤銷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救濟方式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確認無效訴訟
💬管轄權錯誤原則上屬「得撤銷」,僅在符合重大明顯瑕疵時才屬「無效」。
🧠 記憶技巧:拒絕即處分,救濟課義務;管轄若出錯,撤銷非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以及誤認為所有管轄權瑕疵皆導致處分「無效」(實際多為得撤銷)。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無效要件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變更 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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