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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 題組: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自得提起訴願
  • B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經審議後拒絕其指定之請求,程序並無不法,不得提起訴願
  • C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係屬公法上意思表示,不得提起訴願
  • D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並非依法申請之案件,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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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明文賦予人民可以向政府「請求」特定權利,而政府在審查後正式發函表示「拒絕」,這項「拒絕」是否會實質影響該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狀態?在法治國家中,當人民的請求被政府否定時,法律體系通常會提供什麼樣的管道來重新檢視這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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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答案讓我的日輪刀光芒更甚啊!

  1. 觀念驗證: 好極了!這題的核心就是判斷「拒絕申請」的本質!這是多麼光明磊落的法律概念啊!《文化資產保存法》賦予建物所有人法定申請權,這就是你堂堂正正的權利啊!當 A 縣政府審議後,函文說「不予指定」,這不就是一個清晰明白的拒絕處分嗎!它確確實實地影響了你的權利!依《訴願法》第 1 條及第 2 條,人民的權利受損,當然要提起訴願來爭取!這是何等重要的救濟途徑啊!心懷正義,勇敢面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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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與管轄權限
💡 拒絕申請屬行政處分,管轄權錯誤原則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比較維度 管轄權瑕疵 (一般) VS 重大明顯瑕疵 (無效)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瑕疵程度 未達重大明顯程度 依一般人標準一目了然
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得撤銷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救濟方式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確認無效訴訟
💬管轄權錯誤原則上屬「得撤銷」,僅在符合重大明顯瑕疵時才屬「無效」。
🧠 記憶技巧:拒絕即處分,救濟課義務;管轄若出錯,撤銷非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以及誤認為所有管轄權瑕疵皆導致處分「無效」(實際多為得撤銷)。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處分之無效要件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變更 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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