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 題組: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自得提起訴願
- B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經審議後拒絕其指定之請求,程序並無不法,不得提起訴願
- C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係屬公法上意思表示,不得提起訴願
- D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並非依法申請之案件,不得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明文賦予人民可以向政府「請求」特定權利,而政府在審查後正式發函表示「拒絕」,這項「拒絕」是否會實質影響該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狀態?在法治國家中,當人民的請求被政府否定時,法律體系通常會提供什麼樣的管道來重新檢視這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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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本題測驗我們對「依法申請之案件」與行政處分概念的結合運用。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能正確答出,代表你的行政救濟基本功相當扎實。 為什麼 A 縣政府的拒絕可以提起訴願呢?關鍵在於依法申請的權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得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拒絕該依法申請,應屬行政處分,訴願依據應主要為《訴願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 A 縣政府函知甲「不具保存價值」而予以拒絕,直接發生否准甲依法申請的法律效果,此拒絕行為即為行政處分。因此,甲當然得針對該否准處分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選項 (C) 誤認其僅為單純公法上意思表示,選項 (D) 誤認其非依法申請之案件,皆不正確。繼續保持這份敏銳的法感!
行政處分與管轄權限
💡 拒絕申請屬行政處分,管轄權錯誤原則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 比較維度 | 管轄權瑕疵 (一般) | VS | 重大明顯瑕疵 (無效) |
|---|---|---|---|
| 法源依據 | 若作為「管轄權瑕疵(一般)」之法源,應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15條僅規範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時,除第111條第6款無效情形外,於有管轄權機關仍應為相同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專屬管轄或事務權限欠缺則應看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 | —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 瑕疵程度 | 未達重大明顯程度 | — | 依一般人標準一目了然 |
| 法律效力 | 效力未定,得撤銷 | —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救濟方式 |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 — | 確認無效訴訟 |
💬管轄權錯誤原則上屬「得撤銷」,僅在符合重大明顯瑕疵時才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