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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人民得提起行政爭訟?
  • A 居民甲請求 A 市政府工務局闢建公園,工務局表示經費不足礙難辦理
  • B 乙文史團體請求 B 市政府文化局將某老屋登錄為歷史建築,遭文化局拒絕
  • C 丙人權團體請求 C 市政府勞工局加強工地安全衛生檢查,勞工局並無作為
  • D 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投標,經 D 市政府建設局認定不符投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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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起行政爭訟,前提在於原告必須主張其「主觀公權利」受到行政處分的違法侵害。請同學運用行政法中的「保護規範理論」進行思考:在選項 (A)、(B)、(C) 的情境中,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為,其法律性質是屬於法律賦予個人的「公法上請求權」,還是僅屬於一般大眾皆可享受的「反射利益」?此外,請特別針對選項 (D) 思考,在政府採購法的「二階理論」架構下,行政機關於招標、審標階段所做的資格認定,是否具備「行政處分」的性質,進而對廠商的法律地位產生實質的規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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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的法律判斷力相當敏銳。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主觀公權利」與「反射利益」。
    • (A)(B)(C) 均屬於人民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一般公眾利益之職務。在欠缺法律明文授與特定人請求權的情形下,這僅屬「單純建議」或「反射利益」,不具備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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