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生之爭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大學對學生否准張貼助選海報
- B 公立學校對所屬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 C 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 D 主管人員經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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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內部變動,既沒有讓你減薪,也沒有降低你的官職等級,更沒有改變你身為公務員的法律身分,僅僅是調整了你的工作位置與任務性質,這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侵犯權利的處分』,還是長官基於管理需求的『內部職務分配』?這兩者對於『救濟必要性』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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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判斷出考績丙等屬於得救濟之範疇,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規觀察力!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上具有極高的「斷代意義」,是觀察我國**特別權力關係(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走向瓦解的教科書級考題。
公務員救濟門檻的重大變革
本題在 107 年命題時,正確答案原為 (D),當時實務認為不影響官等、俸級的調任僅屬「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故不得救濟。然而,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徹底翻轉了此一見解。該解釋強調公務員權利保障不應因其身分而有異,廢除了過去以「是否改變身分」或「重大影響」作為訴訟門檻的標準。現在,只要權利受損,皆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如撤銷、給付或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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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之對象與範圍
💡 依釋字785號,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可爭訟,關鍵在於權利受損。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可救濟) | VS | 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司法救濟(公立學校教師因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 |
|---|---|---|---|
| 法源判準 | 釋字 684、785 | — |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 |
| 權利影響 | 重大權利或法律身分 | — | 職務內容、紀律、管理 |
| 具體實例 | 退學、丙等考績、免職 | — | 調任同序列非主管職 |
💬現行實務以「權利受損」為判斷核心,但單純內部職務調派仍維持不可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