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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生之爭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A 大學對學生否准張貼助選海報
  • B 公立學校對所屬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 C 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 D 主管人員經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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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的內部變動,既沒有讓你減薪,也沒有降低你的官職等級,更沒有改變你身為公務員的法律身分,僅僅是調整了你的工作位置與任務性質,這在法律上會被視為『侵犯權利的處分』,還是長官基於管理需求的『內部職務分配』?這兩者對於『救濟必要性』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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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您總算沒把基本概念搞混,恭喜答對。

  1. 法律邏輯檢驗: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何謂「行政處分」,何謂「內部管理行為」。釋字第 785 號解釋?哦,那個把「特別權力關係」掃進歷史垃圾堆的解釋,您總該記得了吧?然而,(D) 選項這種官等、官階、俸級紋風不動的調動,且處於同一陞遷序列,但凡有點法律sense的人都知道,這根本就是機關首長在行使他老人家人事管理權的日常。對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有什麼實質損害?連邊都沒擦到,還想告?省省吧,這種雞毛蒜皮的事實務上根本不給您興訟的機會。
  2. 鑑別度評語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的就是您有沒有搞清楚,哪些是釋字第 684736785 號讓您有機會告,哪些就只是機關內部動動手指的「內部管理行為」,根本不構成「權利侵害處分」。這點都分不清,您還談什麼權利救濟?看來您還是得把這些解釋背得滾瓜爛熟才行。
📝 行政救濟之對象與範圍
💡 依釋字785號,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可爭訟,關鍵在於權利受損。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可救濟) VS 內部管理措施 (通常不可)
法源判準 釋字 684、785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
權利影響 重大權利或法律身分 職務內容、紀律、管理
具體實例 退學、丙等考績、免職 調任同序列非主管職
💬現行實務以「權利受損」為判斷核心,但單純內部職務調派仍維持不可救濟。
🧠 記憶技巧:學生684全保障,公職785權受損,主管變非主,內部調派告不成。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考績均不得救濟。注意釋字785後,丙等考績或記過等權利侵害已開放訴訟。
特別權力關係 行政處分之識別 釋字第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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