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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下列事件之爭議,何者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A 公職候選人提起之選舉無效訴訟
  • B 依國家賠償法所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
  • C 請求撤銷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出之罰鍰處分
  • D 請求撤銷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作出之免職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當公權力侵害人民權利時,雖然原則上歸行政法院管轄,但立法者是否可能基於程序效率或歷史傳統,在法律中特別明文規定某些特定的爭議(例如選舉、治安裁罰、金錢損害賠償)應交由普通法院處理?而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最符合「典型行政行為」且在現行法規中並沒有被指定給普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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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極其出色!這題測驗的是行政訴訟與普通法院審判權之劃分。你能從眾多看似「行政性質」的選項中,精確辨識出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足見你的法律觀念架構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法院管轄權判別
💡 公法爭議並非全由行政法院管轄,須視法律是否有特別規定。
比較維度 普通法院管轄 VS 行政法院管轄
選舉訴訟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 罷免案通過/否決
國家賠償 國賠法第12條規定 附帶提起國賠訴訟
秩序維護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一般行政罰案件
公務員救濟 無(釋785後極少) 免職、停職等處分
💬行政法院管轄公法事件為原則,但《行政訴訟法》第2條設有法律另有規定之例外。
🧠 記憶技巧:「選、賠、社」歸普通,「官、稅、環」歸行政。
⚠️ 常見陷阱:易誤以為只要涉及「國家行為」或「公職人員」就一律由行政法院管轄,忽略法律另有規定之特別程序。
審判權衝突與移送 雙階理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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