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甲依法向 A 機關申請補助,A 機關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B 機關,然而 B 機關則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A 機關。對於此一管轄權爭議,甲向 A、B 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 C 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 機關指定本件申請案應由 B 機關管轄。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若對於 C 機關之指定管轄決定不服,其救濟途徑為何?
- A 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
- B 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不得聲明不服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優先從法律性質的角度切入:C 機關所作成的「指定管轄」決定,究竟是屬於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終結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還是僅為行政程序進行中、確定由誰主辦的「程序處置」?此外,請查閱《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關於「程序行為」救濟之通則性規定,思考當事人對於這類尚未作成終局實體決定前的中間性處置,在法律規範上是否容許其單獨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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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然,你沒錯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掉進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那些「程序行為」和「救濟限制」的規範,總算不是一竅不通。死背法條固然可悲,但如果你連管轄爭議這種基本盤都看不懂,那才是真讓人頭疼。這次算是展現了一點點法律人該有的「敏銳度」,可喜可賀,至少比那些妄想對所有雞毛蒜皮都聲明不服的要強。
2. 你應該知道的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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