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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甲依法向 A 機關申請補助,A 機關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B 機關,然而 B 機關則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 A 機關。對於此一管轄權爭議,甲向 A、B 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 C 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 機關指定本件申請案應由 B 機關管轄。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若對於 C 機關之指定管轄決定不服,其救濟途徑為何?
  • A 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
  • B 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C 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D 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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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優先從法律性質的角度切入:C 機關所作成的「指定管轄」決定,究竟是屬於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終結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還是僅為行政程序進行中、確定由誰主辦的「程序處置」?此外,請查閱《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關於「程序行為」救濟之通則性規定,思考當事人對於這類尚未作成終局實體決定前的中間性處置,在法律規範上是否容許其單獨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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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然,你沒錯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掉進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這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那些「程序行為」和「救濟限制」的規範,總算不是一竅不通。死背法條固然可悲,但如果你連管轄爭議這種基本盤都看不懂,那才是真讓人頭疼。這次算是展現了一點點法律人該有的「敏銳度」,可喜可賀,至少比那些妄想對所有雞毛蒜皮都聲明不服的要強。

2. 你應該知道的第14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指定管轄之救濟
💡 指定管轄屬程序行為,依行法第174條原則不得單獨聲明不服。

🔗 指定管轄與救濟流程鏈

  1. 1 管轄爭議 — 機關間對管轄權歸屬互推或爭執(消極或積極衝突)。
  2. 2 上級指定 — 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行政程序法第14條)。
  3. 3 不得救濟 — 此時屬程序行為,依行法第174條禁止獨立救濟。
  4. 4 實體決定 — 被指定機關對案件作成實體處分(如准駁補助)。
  5. 5 併同爭訟 — 不服實體處分救濟時,一併主張程序行為之瑕疵。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但書關於「強制處分」得單獨救濟之例外。
🧠 記憶技巧:程序行為不單告,實體下來併一票。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上級機關的「指定行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誤選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管轄權之積極與消極衝突 不服程序行為之救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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