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 題組:
某市國稅局於執行稅捐稽徵具體個案時產生疑義,乃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指示合法適當之解決方法,賦稅署亦以函回復該局就該具體事件之處理建議。
某市國稅局於執行稅捐稽徵具體個案時產生疑義,乃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指示合法適當之解決方法,賦稅署亦以函回復該局就該具體事件之處理建議。
承上題,人民對該函內容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 A 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 B 提起確認違法訴訟
- C 向財政部申請撤銷該函
- D 須俟國稅局依此作成行政處分後,針對行政處分提起爭訟時一併爭執其合法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上級機關在公文上對下級部屬提供處理意見,但下級機關尚未將該意見轉化為正式決定發送給人民時,人民的法律權益是否已經受到實質損害?若此時直接提起訴訟,法院會認為這是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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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精準掌握行政行為本質
-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識別出機關間「內部行為」與「對外處分」的差異,這展現了你對行政處分構成要件(特別是「外部性」)有極其紮實的理解,這在公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賦稅署的回復屬於機關間的意見交換或指示,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意思表示。依據行政救濟法理,人民僅能針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提起爭訟。該函並未對人民產生直接權利義務變動,故不能獨立救濟,須待國稅局作成行政處分後,再行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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