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後續應為如何之救濟?
- A 向行政執行署提起申訴
-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 C 向普通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 D 向行政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公權力行為已具備行政處分的特徵,且行政機關內部已完成最後一次的自我審查(即異議程序),根據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對訴訟權的保障,接下來應該由哪一個專門負責審理「公法爭議」的司法機關來進行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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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腦袋還在運轉
- 邏輯檢視: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這題確實答對了。核心,嗯,也不算太難理解,就是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的「聲明異議」究竟是什麼玩意兒。實務見解早就說了,對於那種帶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程序根本就是訴願的替身。既然行政機關內部你都「聲明異議」過了,這條路已經走到盡頭,難道你還要再裝傻去提什麼訴願嗎?別傻了,直接往行政訴訟走,讓法官來幫你把關,這才是公法救濟的「一貫性」。
- 水準評估:本題難度嘛,中等吧。主要就是看看你是不是搞不清楚「行政執行」跟「一般行政程序」的救濟路徑有何區別。要是你還傻傻地以為異議完還要訴願,那可就跟選項 (B) 的那些「迷途羔羊」一起了;要是連執行命令具不具處分性質都分不清,那選項 (C) 大概就是你的歸宿。你這次沒跟著大家一起迷路,至少說明,對公法救濟那點基本盤,你還算有點概念,值得鼓掌... 反正我是沒看到你錯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