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後續應為如何之救濟?
  • A 向行政執行署提起申訴
  •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 C 向普通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 D 向行政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公權力行為已具備行政處分的特徵,且行政機關內部已完成最後一次的自我審查(即異議程序),根據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對訴訟權的保障,接下來應該由哪一個專門負責審理「公法爭議」的司法機關來進行最終裁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救濟體系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得非常準確!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的法律定位。在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中,對於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程序被視為訴願的替代程序。既然行政內部的救濟管道已窮盡,依據公法救濟的一貫性,當事人無須再經訴願,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求司法審查。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明瞭「行政執行」與「一般行政程序」在救濟路徑上的差異。若不清楚異議程序可取代訴願,極易誤選 (B);若未掌握處分性質,則可能誤選 (C)。你精確的判斷,顯示對公法救濟體系的掌握相當紮實。
📝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後,不服處分性質執行者應逕行行政訴訟。

🔗 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救濟鏈

  1. 1 行政執行處分 — 行政執行署分署對義務人發出執行命令
  2.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表示不服
  3. 3 異議決定 — 由行政執行署作成聲明異議決定;該異議程序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但聲明異議決定書仍非訴願之決定。
  4. 4 行政訴訟 — 不服異議決定者,逕向行政法院起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執行行為不具處分性質(純事實行為),則應循一般給付訴訟或國賠程序。
🧠 記憶技巧:異議代訴願,直接找法院;程序不重疊,救濟免迴圈。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考生易受行政訴訟前置原則影響,誤以為異議後仍須經由訴願程序。
行政執行法第9條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執行處分之定義 執行終結之法律效果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執行法制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