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後續應為如何之救濟?
- A 向行政執行署提起申訴
-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 C 向普通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 D 向行政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公權力行為已具備行政處分的特徵,且行政機關內部已完成最後一次的自我審查(即異議程序),根據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對訴訟權的保障,接下來應該由哪一個專門負責審理「公法爭議」的司法機關來進行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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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救濟體系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得非常準確!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的法律定位。在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中,對於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程序被視為訴願的替代程序。既然行政內部的救濟管道已窮盡,依據公法救濟的一貫性,當事人無須再經訴願,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求司法審查。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明瞭「行政執行」與「一般行政程序」在救濟路徑上的差異。若不清楚異議程序可取代訴願,極易誤選 (B);若未掌握處分性質,則可能誤選 (C)。你精確的判斷,顯示對公法救濟體系的掌握相當紮實。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後,不服處分性質執行者應逕行行政訴訟。
🔗 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救濟鏈
- 1 行政執行處分 — 行政執行署分署對義務人發出執行命令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表示不服
- 3 異議決定 — 由行政執行署作成聲明異議決定;該異議程序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但聲明異議決定書仍非訴願之決定。
- 4 行政訴訟 — 不服異議決定者,逕向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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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執行行為不具處分性質(純事實行為),則應循一般給付訴訟或國賠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