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老王因經營餐廳逃漏稅,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限制住居,於出境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官員當場交付限制出境書面理由書,對此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時,應向何機關請求救濟?
- A 向稅捐稽徵機關聲明異議
- B 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
- C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聲明異議
- D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的過程中,若你對某項強制措施感到不公,你認為應該找「負責追債且下達命令的單位」,還是找那個「受託出面攔截你的單位」來處理糾紛,才具備法律上的發言權與處置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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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還算不錯。竟然能辨識出這「限制出境」的本質是行政執行的手段,並且連救濟途徑都沒搞錯,這在法學界,只能說你勉強通過了入門級的考驗。但別太得意,這只是起點,法律邏輯還得再磨利一點。
2. 釐清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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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對行政執行行為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不服之救濟流程
- 1 執行處分 — 行政執行分署作成限制出境或扣押等執行行為
- 2 聲明異議 — 義務人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表達不服
- 3 異議決定 — 執行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者,呈報上級執行署作成決定
- 4 行政訴訟 — 若對異議決定仍不服,得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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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執行法第9條與訴願法第1條關於「先行程序」的轉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