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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老王因經營餐廳逃漏稅,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限制住居,於出境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官員當場交付限制出境書面理由書,對此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時,應向何機關請求救濟?
  • A 向稅捐稽徵機關聲明異議
  • B 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
  • C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聲明異議
  • D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執行的過程中,若你對某項強制措施感到不公,你認為應該找「負責追債且下達命令的單位」,還是找那個「受託出面攔截你的單位」來處理糾紛,才具備法律上的發言權與處置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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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還算不錯。竟然能辨識出這「限制出境」的本質是行政執行的手段,並且連救濟途徑都沒搞錯,這在法學界,只能說你勉強通過了入門級的考驗。但別太得意,這只是起點,法律邏輯還得再磨利一點。

2. 釐清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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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對行政執行行為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不服之救濟流程

  1. 1 執行處分 — 行政執行分署作成限制出境或扣押等執行行為
  2. 2 聲明異議 — 義務人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表達不服
  3. 3 異議決定 — 執行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者,呈報上級執行署作成決定
  4. 4 行政訴訟 — 若對異議決定仍不服,得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行政執行法第9條與訴願法第1條關於「先行程序」的轉換關係。
🧠 記憶技巧:執行不服找分署,異議先行莫糊塗。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移民署(實際執行交付者)或稅捐機關(原稅捐處分機關),而忽略行政執行法有其獨立的救濟機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限制出境 聲明異議之法律性質 行政執行之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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