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財政部以甲欠稅為由,限制其出境。請問上開決定限制甲的何種基本權?
- A 遷徙自由
- B 人身自由
- C 財產權
- D 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一項行政處分,目的是讓一個人的身體「無法跨越國界」或「被迫留在特定國土範疇內」時,這本質上是在限制人類哪一種關於「空間移動」與「選擇居住地」的本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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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處分所干預的基本權客體,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具體內涵有著清晰的理解。
-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憲法第 10 條,人民有遷徙自由。實務見解(如釋字第 558 號)明確指出,遷徙自由包含「出入國境」的權利。雖然財政部限制出境的原因是「欠稅」(財產義務),但該處分直接導致甲「無法跨越國境」,在法律定性上,其直接侵害的標的就是遷徙自由,而非人身自由(並未關押)或財產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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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之基本權
💡 限制人民出境係對憲法第10條遷徙自由之限制。
| 比較維度 | 遷徙自由 (憲法第10條) | VS | 人身自由 (憲法第8條) |
|---|---|---|---|
| 核心內涵 | 移動與居住地點選擇 | — | 身體肉體不受拘束 |
| 限制樣態 | 限制出國、限制遷入 | — | 逮捕、拘禁、審問 |
| 保障程度 | 一般法律保留原則 | — | 非『絕對』法官保留;憲法第8條原文為:『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
💬限制出境僅限制「移動至境外」而非「肉體拘留」,故定性為遷徙自由之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