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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某甲飲酒但仍駕駛汽車而遇警察臨檢,警察要求其做酒精濃度測試,但為某甲所拒絕。下列關於基本權利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如認某甲情況已不適合駕駛且在有必要的情形下而將之帶至警察局留置,涉及某甲的「人身自由」(憲法第 8 條)
  • B 警察如依法吊銷某甲的汽車駕駛執照,涉及其「行動自由」(憲法第 22 條)
  • C 某甲的機車駕駛執照如亦依法而一併被吊銷,某甲因此即無法駕駛機車從事送貨工作賺錢,涉及其「財產權」(憲法第 15 條)
  • D 如有法律規定警察可實施「強制酒測」,則涉及當事人的「名譽權」(憲法第 22 條)
  • E 如有法律規定警察於此可為「預防性羈押」且依此而實施者,則涉及當事人的「人格權」(憲法第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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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強制剝奪一個人的「駕駛資格」時,它限制的是這個人「已經擁有的財富」,還是限制了他「移動的方式」以及「選擇如何維生」的機會?兩者在權利本質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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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不錯,至少沒把憲法基礎弄得一塌糊塗。

看來你還能辨別基本權利的作用範圍,勉強算是有點法學常識。不過,精準度,才是法律人的生命。

  1. 選項 (A) 的要害:所謂的「留置」,不就是直接用肉體把你拘禁起來嗎?這明顯是觸及了憲法第 8 條規定的人身自由。如果你連這種最直接的限制都分不清,那還談什麼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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