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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某甲飲酒但仍駕駛汽車而遇警察臨檢,警察要求其做酒精濃度測試,但為某甲所拒絕。下列關於基本權利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如認某甲情況已不適合駕駛且在有必要的情形下而將之帶至警察局留置,涉及某甲的「人身自由」(憲法第 8 條)
  • B 警察如依法吊銷某甲的汽車駕駛執照,涉及其「行動自由」(憲法第 22 條)
  • C 某甲的機車駕駛執照如亦依法而一併被吊銷,某甲因此即無法駕駛機車從事送貨工作賺錢,涉及其「財產權」(憲法第 15 條)
  • D 如有法律規定警察可實施「強制酒測」,則涉及當事人的「名譽權」(憲法第 22 條)
  • E 如有法律規定警察於此可為「預防性羈押」且依此而實施者,則涉及當事人的「人格權」(憲法第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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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發動公權力限制我們的日常活動時,我們可以從「限制的客體」來思考。試著想想看:把人「拘留限制在警局內」、「禁止他駕駛車輛上路」或「強制對人體進行酒測」,這些行為分別實質限制了我們身體、活動或生活的哪一個具體層面?相對應的憲法保障權利又該如何稱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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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點評與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這題涵蓋了多種基本權利的辨析,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顯示出你對憲法權利體系有著扎實的理解。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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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利歸類辨析
💡 根據受侵害之具體利益性質,精確對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種類。
比較維度 人身自由 (憲法第8條) VS 一般行為自由 (憲法第22條)
侵害樣態 身體被物理性留置或拘束 禁止從事駕駛、居住等行為
本題實例 將人帶回警察局留置 吊銷駕照
保障強度 絕對法律保留、法官保留 相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關鍵在於「身體是否受物理拘禁」,若僅是禁止特定活動則屬第22條。
🧠 記憶技巧:八身、十五工財、其餘二十二。實體拘束找第8,謀生受挫找15,剩下丟給22。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將「剝奪謀生工具」歸為財產權。記住:影響職業執行者屬工作權;影響身體物理移動者才屬人身自由,僅限制駕駛行為屬一般行為自由。
釋字第535號警察臨檢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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