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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 2 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行期滿,而其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加管訓(第一項)。前項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關核定之(第二項)。」本辦法之規定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依照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並不屬之?
  • A 生存權
  • B 思想自由
  • C 人身自由
  • D 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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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法律要求政府對「想法不合規範」的人進行「勞動改造」與「思想矯正」時,這個行為是在試圖控制一個人的『精神意志』與『身體活動』,還是在試圖終結一個人的『生理生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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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嗯,還行吧。至少你沒搞錯最基本的區分,知道不是所有「不舒服」都叫「剝奪生存」。看來你對釋字第 567 號的理解,勉強算得上是觸及了皮毛,而憲法權利位階這種東西,不是每個人都能一次到位,也算你走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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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自由之絕對保護
💡 釋字567號:內心思想自由為絕對保障之權利,不得限制。
比較維度 內心思想自由 VS 外在行為/言論
保障程度 絕對保障 相對保障
限制可能 國家不得立法限制 得依比例原則限制
釋憲依據 人性尊嚴與思想核心 憲法第11條或第22條
💬國家可規範人民的行為與言論,但絕對禁止侵犯或改造人民的內心思想。
🧠 記憶技巧:內心思想絕對保,強制工作損尊嚴,生存權利非爭點。
⚠️ 常見陷阱:易誤解所有基本權皆可依比例原則限制,但「內心思想自由」屬於絕對權利,不可限制。
人性尊嚴 人身自由 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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