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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 題組:
某甲於晚間 9 點在某橋的人行道徘徊,巡邏的警察上前盤查,要求甲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並說明其在橋上徘徊多時的原因。甲對於警察的干擾,覺得十分厭煩,故拒絕出示身分證明,僅表示其在欣賞橋上夜景,而不願意再回答任何問題。該員警對於甲的不合作態度感到十分不滿,遂將甲強押回警局。在警局內,警察向甲表明:若不出示身分證明或說明其身分,即不得離開。
請問本案涉及那一種人民的權利?
  • A 生存權
  • B 平等權
  • C 行動自由權
  • D 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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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請思考:當一個人的肉體被強制限制在特定處所,且被剝奪了往其想去的方向移動的自主權時,這種涉及『物理性身體活動受阻』的情況,是在干擾人類的哪一種基本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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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的保障

  1. 大力肯定:同學好眼力!你能迅速從案例中「強押回警局」與「不得離開」等關鍵情節,精準對應到憲法保障的核心權利,展現了扎實的法律觀念與敏銳的爭點判讀力。
  2. 觀念驗證:本案核心在於身體移動的自主性。當警察強行將甲帶往特定處所,並限制其離開特定空間(警局)時,已直接干預了甲對於自己「身體位移」與「停留何處」的決定權。在憲法體系下,這屬於行動自由(廣義的人身自由)之範疇,與生存、平等或財產權有明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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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盤查與人身自由
💡 警察盤查須符合合理懷疑要件,並尊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
比較維度 當場盤查 (警職法§6) VS 帶往處所 (警職法§7)
啟動要件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危害 身分不明且不能當場查證
執行方式 攔停、詢問、查證件 強制帶回勤務處所(警局)
時間限制 查證完畢後應立即放行 自攔停起算不得逾3小時
救濟方式 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當場異議並得告知親友
💬當場盤查是原則,帶回警局是查證身分的最後必要手段且有嚴格時限。
🧠 記憶技巧:盤查要件「合理懷疑」,帶回限制「三小時」。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警察為維護治安可「隨機」盤查,或誤認拒絕盤查即可「直接」強押回警局。
釋字第535號 即時強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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