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管收之目的在於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遭管收之義務人,得因此免除義務之履行
- B 管收,應由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
- C 拘提僅得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之,不得請求其他機關為職務協助
- D 拘提義務人不得超過24小時,但經訊問後,認有管收必要者,得延長拘提24小時,且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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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為了強制民眾履行義務,必須採取『剝奪人身自由』這種最嚴厲的處分時,基於權力制衡與人權保障,你認為這項最終的准駁權限,應該握在『發動執行的機關』手中,還是交由具備中立特質的『司法機關』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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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法官保留原則。在行政執行程序中,「管收」涉及對國民人身自由的長期剝奪(最長可達三個月),依憲法第 8 條意旨,非經法院審理裁定不得為之。執行機關僅具備「聲請權」,決定權則在法院手中。此外,管收屬「間接強制」手段,旨在施壓而非抵債,故義務並不因管收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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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與管收之程序要件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對人強制處分程序
| 比較維度 | 拘提 | VS | 管收 |
|---|---|---|---|
| 主要目的 | 強制義務人到場訊問 | — | 心理壓力促使履行義務 |
| 時間限制 | 不得超過 24 小時 | — | 一次 3 個月,得延一次 |
| 裁定機關 | 法院裁定 | — | 法院裁定 |
| 執行協助 | 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 — | 送往管收所執行 |
💬兩者皆須法院裁定,拘提多為管收之前置作業,管收則為最強力之執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