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人民對主管機關斷水斷電之執行方法提起救濟,對該救濟之處理結果如仍有不服,進一步應如何救濟?
- A 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B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 C 先提出訴願
- D 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推論:當機關的行為並非透過「公文書」來變更你的法律地位,而是直接透過「物理手段」(如動手拆除、拔除設備)造成你的損害時,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比較接近「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若該行為並非行政處分,在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中,哪一種訴訟類型專門用來處理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爭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精確,表現極佳!
- 觀念驗證: 主管機關進行「斷水斷電」之執行行為,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Factual Act),而非行政處分。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人民對執行方法不服應先「聲明異議」。若異議後仍不服,因該執行行為與異議處理結果均非行政處分,故無須經由訴願程序,應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排除侵害或恢復原狀),這展現了你對「救濟路徑與行為性質對應」的深刻理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