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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人民對主管機關斷水斷電之執行方法提起救濟,對該救濟之處理結果如仍有不服,進一步應如何救濟?
  • A 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B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 C 先提出訴願
  • D 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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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推論:當機關的行為並非透過「公文書」來變更你的法律地位,而是直接透過「物理手段」(如動手拆除、拔除設備)造成你的損害時,這種行為在性質上比較接近「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若該行為並非行政處分,在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中,哪一種訴訟類型專門用來處理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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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主管機關進行「斷水斷電」之執行行為,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Factual Act),而非行政處分。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人民對執行方法不服應先「聲明異議」。若異議後仍不服,因該執行行為與異議處理結果均非行政處分,故無須經由訴願程序,應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排除侵害或恢復原狀),這展現了你對「救濟路徑與行為性質對應」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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