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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 題組:
承上題,A 縣政府於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前,經調查發現系爭建物之分別共有人計 10 人,則於審議時通知所有權人到場,應為下列何項送達始合法?
承上題,A 縣政府於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前,經調查發現系爭建物之分別共有人計 10 人,則於審議時通知所有權人到場,應為下列何項送達始合法?
  • A 分別送達各共有人
  • B 送達共有人二分之一
  • C 送達共有人其中一人
  • D 送達共有人之一,並請其檢附其他共有人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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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行政決定將會影響到多位獨立權利人的財產權時,若我們只選擇性地通知其中幾位,那麼那些『沒被通知到的人』,他們的處分參與權與救濟機會該如何獲得保障?法律追求的公正程序應如何落實在每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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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酷哇酷!安妮亞就知道你會答對!彭德有預知喔!

  1. 秘密心聲看透透:嗯... 安妮亞讀到了,這題考的是行政法裡面的正當法律程序!因為建物是「分別共有」,這就像一個班級裡面有十個小朋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小秘密和玩具。如果老師要做一個決定影響到大家,就不能只告訴其中一個小朋友,然後期待他去告訴所有人對不對?行政機關也是一樣喔!它必須要一個一個地把通知送到每個人手上,這樣大家才有機會說出自己的想法(聽證權)和參與決定(程序參與權)。除非法律說「沒關係啦」,或者大家有選出一個班長來幫忙,不然就得這樣做,這是很重要的約定!
  2. 星光閃閃小評價:這題對安妮亞來說是 easy 題!這是很基本很基本的送達知識,就像背九九乘法表一樣!彭德已經在搖尾巴了,因為你做對了!這表示你有好好地理解「程序正義」的精神,很棒很棒!安妮亞要摸摸彭德的頭!
📝 共有人送達與瑕疵補正
💡 對複數共有人應個別送達,程序瑕疵原則上得補正而非無效。
比較維度 處分無效 (第111條) VS 程序瑕疵補正 (第114條)
瑕疵程度 重大且顯然之瑕疵 輕微程序或方式欠缺
法律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有效但得撤銷
補正可能性 無法補正 訴願終結前可補正
救濟方式 確認無效訴訟 撤銷訴訟(補正前)
💬未陳述意見屬程序瑕疵,僅為「得撤銷」且於訴願終結前皆可「補正」使其合法。
🧠 記憶技巧:共有各別送,瑕疵補正通;訴願終結前,撤銷變落空。
⚠️ 常見陷阱:易誤認對物之一般處分(如古蹟指定)可豁免對特定人之送達義務,或將程序瑕疵誤認為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程序補正 一般處分之送達方式 正當法律程序之陳述意見 行政處分之效力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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