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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某甲因案通緝在逃,其戶籍雖未遷移,但住居所無人居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某甲應如何送達行政文書才發生送達效力?
  • A 留置送達
  • B 寄存送達
  • C 依職權逕為公示送達
  • D 囑託警察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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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政府『知道』某人的家在哪裡,只是那個家現在剛好沒人應門,這在法律上屬於「找不到地址」,還是屬於「地址在那但收不到件」?哪種處理方式比較能讓當事人更有機會在回來時看到領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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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不錯嘛

嗯… 這題你處理得挺利落的,沒走錯路。對於那什麼「送達」的,看來你抓住了要害。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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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文書送達順序
💡 應受送達人處所明確時,應優先採取寄存送達而非公示送達。

🔗 行政送達優先順序鏈

  1. 1 一般送達 — 送達至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2 補充/留置送達 — 交由同居人、管理員或拒絕收受時留置於現場。
  3. 3 寄存送達 — 無法補充送達時,寄存於警察或郵局並貼通知單。
  4. 4 公示送達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等極端情形下之最終手段。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寄存送達之效力發生點(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3項)。
🧠 記憶技巧:先一般、次補充、再寄存、後公示(處所不明才公示)。
⚠️ 常見陷阱:易誤解「通緝中」即代表「處所不明」而直接選公示送達。只要地址已知,即應先寄存。
補充送達與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的效力時點 公示送達的職權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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