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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某甲因案通緝在逃,其戶籍雖未遷移,但住居所無人居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某甲應如何送達行政文書才發生送達效力?
  • A 留置送達
  • B 寄存送達
  • C 依職權逕為公示送達
  • D 囑託警察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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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政府『知道』某人的家在哪裡,只是那個家現在剛好沒人應門,這在法律上屬於「找不到地址」,還是屬於「地址在那但收不到件」?哪種處理方式比較能讓當事人更有機會在回來時看到領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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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法:不錯嘛

嗯… 這題你處理得挺利落的,沒走錯路。對於那什麼「送達」的,看來你抓住了要害。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航海日誌:別迷失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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