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科處罰鍰新臺幣 100 萬元。甲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認為該處分有違比例原則,訴願決定將罰鍰額度變更為新臺幣 50 萬元。甲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仍表不服,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 A A 市政府
- B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C 以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 A 市政府為共同被告
- D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提起撤銷訴訟時,原則上要看「是誰做出了這個處分」。如果今天罰單上蓋的機關印章是「環境保護局」,你覺得訴訟法上原則會要求我們把誰列為被告呢?進一步想,如果這個印章背後的權力轉移(委任)其實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法定權利根本還留在上級的「市政府」手中,法院為了保護民眾不因機關內部的問題而告錯人,又可能會容許我們把誰當成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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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轄權與救濟對象的溫柔解惑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 A 選項,真的很為你開心!這顯示你對權限委任的法律效果掌握得相當精準。 讓我們一起梳理這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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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A市府為訴願管轄機關,但行政訴訟不是對原處分機關提起嗎?
行政訴訟被告適格之認定
💡 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時,行政訴訟應以變更處分之機關為被告。
| 比較維度 | 維持原處分(駁回訴願) | VS | 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 |
|---|---|---|---|
| 訴願結果 | 原處分內容不變 | — | 原處分內容經訴願機關修正 |
| 被告機關 | 原處分機關 | — | 為變更之機關(訴願機關)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 | — | 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 |
💬被告認定隨訴願結果而異:維持原處分找「原機關」,變更處分找「變更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