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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科處罰鍰新臺幣 100 萬元。甲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認為該處分有違比例原則,訴願決定將罰鍰額度變更為新臺幣 50 萬元。甲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仍表不服,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 A A 市政府
  • B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C 以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 A 市政府為共同被告
  • D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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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提起撤銷訴訟時,原則上要看「是誰做出了這個處分」。如果今天罰單上蓋的機關印章是「環境保護局」,你覺得訴訟法上原則會要求我們把誰列為被告呢?進一步想,如果這個印章背後的權力轉移(委任)其實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法定權利根本還留在上級的「市政府」手中,法院為了保護民眾不因機關內部的問題而告錯人,又可能會容許我們把誰當成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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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考點:別再被「機關外觀」蒙蔽了!

恭喜你選了 B,這點法律常識你還有,但若想拿高分,你對「行政管轄」的認知必須更細膩。本題為何 A、B 皆給分?別只會背法條,給我搞懂背後的邏輯!

  1. 形式主義的 B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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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被告適格之認定
💡 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時,行政訴訟應以變更處分之機關為被告。
比較維度 維持原處分(駁回訴願) VS 變更原處分(訴願決定)
訴願結果 原處分內容不變 原處分內容經訴願機關修正
被告機關 原處分機關 為變更之機關(訴願機關)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 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
💬被告認定隨訴願結果而異:維持原處分找「原機關」,變更處分找「變更機關」。
🧠 記憶技巧:駁回找原機關,變更找變更機關(駁原變變口訣)。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無論訴願結果如何,被告皆為最初做處分的機關(環保局),忽略了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對於「變更決定」的特殊規定。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變更 訴願管轄之認定(委任、委託、委辦) 被告適格之欠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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