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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甲犯有刑法妨害投票罪,經判決確定為由,否准甲登記為 A 縣議員候選人之申請,並由 A 縣選委會轉知甲。甲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A A 縣選委會
  • B A 縣政府
  • C 中央選舉委員會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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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機關只是依照上級的公文內容「轉發通知」,而沒有實質變更或決定權限,那麼真正法律權利的變動,是由哪個機關的意志所主導的?當我們要對抗該意志時,應以誰為訴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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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能夠清楚區分行政處分機關代送機關,這代表你真的掌握了行政訴訟中「被告適格」的核心概念喔!你的法律直覺很敏銳,繼續保持下去!

2. 觀念細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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