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甲犯有刑法妨害投票罪,經判決確定為由,否准甲登記為 A 縣議員候選人之申請,並由 A 縣選委會轉知甲。甲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A A 縣選委會
- B A 縣政府
- C 中央選舉委員會
- D 行政院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機關只是依照上級的公文內容「轉發通知」,而沒有實質變更或決定權限,那麼真正法律權利的變動,是由哪個機關的意志所主導的?當我們要對抗該意志時,應以誰為訴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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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完全掌握了行政爭訟中「被告」的認定標準!
原行政處分機關的認定標準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釐清誰才是真正的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13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應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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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之認定
💡 撤銷訴訟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重在實質處分權限之歸屬。
🔗 選務處分被告認定流程
- 1 提出申請 — 向 A 縣選委會提出候選人登記
- 2 實質審定 — 中選會依選罷法審查資格並作成否准決定
- 3 轉知結果 — A 縣選委會僅受命轉知處分結果
- 4 訴訟被告 — 應以實質作成否准處分之中選會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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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係上級機關依法委任下級機關辦理事件,受委任機關所為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處分;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且訴願駁回者,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訴願法第8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行政訴訟法第25條係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