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甲向 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 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 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甲犯有刑法妨害投票罪,經判決確定為由,否准甲登記為 A 縣議員候選人之申請,並由 A 縣選委會轉知甲。甲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A A 縣選委會
- B A 縣政府
- C 中央選舉委員會
- D 行政院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機關只是依照上級的公文內容「轉發通知」,而沒有實質變更或決定權限,那麼真正法律權利的變動,是由哪個機關的意志所主導的?當我們要對抗該意志時,應以誰為訴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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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能夠清楚區分行政處分機關和代送機關,這代表你真的掌握了行政訴訟中「被告適格」的核心概念喔!你的法律直覺很敏銳,繼續保持下去!
2. 觀念細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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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之認定
💡 撤銷訴訟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重在實質處分權限之歸屬。
🔗 選務處分被告認定流程
- 1 提出申請 — 向 A 縣選委會提出候選人登記
- 2 實質審定 — 中選會依選罷法審查資格並作成否准決定
- 3 轉知結果 — A 縣選委會僅受命轉知處分結果
- 4 訴訟被告 — 應以實質作成否准處分之中選會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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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權限委任,則應以受任機關為被告(行訴法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