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 題組:
X 係某國立大學 Y 之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向 Y 大學申請升等為教授,經 Y 大學之文學院外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惟之後經 Y 大學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復審,否准 X 升等之申請。X 不服,在用盡訴訟前之所有救濟程序後,仍未得到救濟。
承上題,X 在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下列何者為被告,於本件訴訟中方符合當事人適格?
  • A Y 大學
  • B Y 大學文學院
  • C Y 大學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D Y 大學之校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大型組織內部的某個「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時,這個委員會是否具備法律上的獨立身分,還是它僅是該組織的一個執行零件?在法律程序中,我們應該針對那個「零件」,還是針對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整體」來提起訴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實務精準分析

做得好!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行政機關辨識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公立大學教師之升等評審具備行政處分性質(釋字 462 號)。雖然否准處分是由「文學院教評會」做出,但教評會與文學院皆屬大學之內部單位,不具備獨立的印信與機關編制。因此,在法律上應以具備權利義務主體地位Y 大學作為被告,方符合當事人適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爭訟之訴訟權保障與救濟範圍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